转账备注“借款”却非借贷?漫画稿费引发近百万元纠纷!龙华法院判了

海拔新闻 2026-03-26 19:33:44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蔡莉 刘子香)原告陈大明(化名)与被告琪琪(化名)因一笔989400元的转账引发纠纷。陈大明称,琪琪以公司改制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并承诺一年后还款。2023年2月27日,陈大明通过银行向琪琪转账989400元,并备注“借款”。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琪琪未偿还任何款项。陈大明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25年2月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琪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19181.8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面对陈大明的指控,琪琪坚决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她表示,陈大明是某漫画工作室的漫画师,她是漫画工作室负责人的配偶,该笔款项989400元是漫画工作室共同创作的一部漫画的稿费,系工作室所有,只是当时暂时以陈大明的银行卡收款并存储。后因工作室改制需统一转存至指定账户,陈大明只是按照工作室张财务的指示进行转账。琪琪还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漫画创作协议、工作量汇报群聊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以证明款项的实际用途。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大明转账的银行卡长期由工作室张财务保管,因该卡长时间未使用,需陈大明进行解锁操作。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财务在指导陈大明转账时明确表示,若银行询问转账原因,可称是“朋友借款或亲戚借款”。陈大明于2023年2月27日向琪琪转账989400元并备注“借款”。此外,琪琪提交的漫画创作协议、工作量汇报记录等证据显示,陈大明转账的款项确实来源于工作室的漫画创作收入。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转账记录中备注的借款系应对银行询问用的,且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该备注不能作为债权凭证。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结合日常个人对银行卡的管理,故被告辩称原告转账给被告的989400元系漫画工作室创作漫画的稿费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采信。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被告提交证据证明款项系其他用途,且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情况下,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故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大明的诉讼请求,并由陈大明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官表示,民间借贷的成立,核心在于两个要件同时具备:一是双方有借贷的合意,二是有款项的实际交付。而借条等书面凭证是证明合意的直接证据。然而,在无借条的情况下,法院需综合当事人陈述、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进行认定。

法官提醒,熟人之间借贷时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关键信息,以避免纠纷发生。若未签订书面协议,应注意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催款记录等电子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特别是在涉及大额转账时,应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确认借款事实,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困难。法官特别提醒,个人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存在严重的法律和财产风险,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遵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法官还强调,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当事人提交聊天记录时,应确保内容完整、未被删改,并尽可能提供原始载体或经过公证的副本。若聊天记录存在删改或隐瞒关键内容的情况,不仅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还可能因伪造证据而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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