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中院发布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12月27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海口破产法庭成立四周年暨破产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海口中院发布了2024年12月至2025年11月期间的《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和十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项目长期无法验收,导致小区业主十余年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建设的仓储用房也未完工,无法办证,地下车位未经测绘,无法划定范围,引发80余起群体信访及相关诉讼,问题复杂且涉众面广。案件通过“执转破”进入破产程序后,面对企业实际控制人失联等困难,海口中院指导管理人积极协调政府、原负责人及业主,利用政策通道完成项目验收与初始登记,并通过业主垫资整改等方式,最终为563户业主办理了产权证书,彻底解决了困扰业主十余年的“办证难”问题。同时,管理人对剩余资产进行统一优化处置,显著提升了债权清偿比例,实现了资源盘活和价值最大化。案件通过府院协调,打通办证瓶颈,保障了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小区由“信访小区”转变为政府评定的“和美小区”,有效化解了涉民生的社会矛盾,充分体现了破产程序在化解涉众型民生问题上的制度功能。
案例二:海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件中,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其核心资产“某大厦”项目长期烂尾,公司陷入严重债务危机。2025年,海口中院根据其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整。审理期间,经审计,债务人企业资产清算价值约1.25亿元,而负债总额高达41亿元,资产与负债极度失衡,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率预计为零。面对低资产、高负债的复杂局面,法院指导管理人依法高效推进资产核查与债权审查,坚持以市场化方式成功招募战略投资人。经过各方谈判后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依法充分保障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金融债权、税款债权的优先受偿,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获法院裁定批准。本案是成功挽救困境房地产企业、化解重大社会风险的典型范例。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企业运营价值和资产完整性,依法优先保障了建设工程款债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实现了保障社会民生与维护金融稳定的双重目标。面对烂尾楼项目处置难题,该案的审理为“低资产、高负债”的房企破产案件提供了实践范本。
案例三: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类似车险的交通统筹业务,后因资金链断裂,公司账户遭多轮查封,负责人下落不明,引发大量债务纠纷。执行过程中,该公司及其唯一股东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大量执行案件终本。2022年,案件经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海口中院裁定受理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因公司人员失联、财务账册缺失,管理人未能全面接管,通过多方调查,管理人发现公司尚有存款740余万元,涉诉案件1300余件、执行案件近千件。经法院最终确认的300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6530余万元。在债务人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海口中院宣告公司破产。最终经分配,债权人受偿率达到10%,同时一揽子化解了相关执行积案。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无接管的情况下,管理人以务实方式推进财产调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清理了僵尸企业的债权债务,实现了“执转破”机制下执行积案的终本出清。该案为处理“人员失联、账册缺失、债权人分散”型破产案件提供了现实路径。
案例四:海南某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某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其控制股东申报了高达2.01亿元的普通债权。法院指导管理人对该债权开展穿透式审查,发现相关交易系在股东控制下与关联方之间短期循环完成,不具备商业合理性。若将该债权与外部普通债权同等顺位清偿,将导致外部债权人受偿率低于0.34%,严重损害非关联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破产程序中公平清偿的原则。海口中院依据衡平居次原则,依法将其中1.83亿元债权认定为劣后债权。本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对关联债权进行实质审查并准确适用衡平居次原则,有效规制了股东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外部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该案明确了以“控制关系、不公允行为和损害结果”为核心要件的审查标准,为破产程序中依法甄别不正当关联债权、维护清偿顺位公正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体现了破产制度在纠正不当行为、维护诚信营商秩序方面的司法价值。
案例五:某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
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股东矛盾陷入经营僵局,经司法判决解散后,股东因缺乏互信未能自行成立清算组,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海口中院收到申请后,并未直接启动程序,而是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开展协调疏导。法院通过“背靠背”调解等方式与各股东充分沟通,引导各方搁置争议,聚焦于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完成公司退出。最终,股东之间达成共识,配合推进自主清算流程,申请人主动撤回强制清算申请。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法院在强制清算审查阶段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通过前端调解引导当事人以自主协商方式实现经营主体有序退出。这不仅高效化解了公司僵局,避免了强制清算产生的额外费用,节约了股东成本,也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体现了司法服务市场、助力营商环境优化的实践价值。
案例六:海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某商贸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发现其名下登记有数十家分支机构。经初步核查,其中部分门店实际处于经营状态,但其法律性质模糊,可能为独立加盟店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分支机构。由于门店数量较多且现场配合度低,管理人难以独立完成对财产范围的准确核查。为查明事实,海口破产法庭主动指导管理人制定调查方案,明确取证重点,并协调司法警察协助维持秩序,保障调查程序顺利开展。在法院支持下,管理人对相关门店进行集中走访,通过查阅证照、账册、合同及询问经营人员等方式,最终确认其中24家门店均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加盟店,与破产企业仅为特许经营关系,不属于破产财产。该结论经债权人会议确认。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通过“审判指导+警务保障+管理人执行”的协同机制,有效破解了管理人调查取证难题,提升了破产程序效率。这一模式既有力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也精准界定了破产财产范围,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避免了对合法经营主体的不当影响,为处理涉众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路径。
案例七: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件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其开发项目全面停滞,形成竣工验收不全、产权登记受阻等多重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引发购房业主长期无法办理产权证及群体性信访,案件矛盾集中、处理难度较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海口中院指导管理人全面梳理项目状况,积极运用府院协调机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通过分类适用历史遗留问题政策、衔接司法程序及引入市场化处置等方式,系统性化解了产权登记障碍,最终成功为购房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并通过股权拍卖引入投资方,有效盘活了烂尾项目。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府院协调机制与市场化手段相结合,不仅切实解决了涉众型民生问题、保障了购房人合法权益,也实现了闲置资源的有效盘活和重新利用。该案处理方式展现了破产程序在化解复杂社会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制度功能,为同类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实践样本。
案例八:某电视传播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某电视传播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期未清算,其股东于2021年向海口中院申请强制清算。经查,该公司资产主要为两处深圳房产,负债规模较小,其下属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企业均已被吊销。清算过程中,法院指导清算组通过专项审计厘清公司资产负债,并全面清理其分公司、子公司等关联主体。经征求全体股东意见,决定对部分资产及权力予以处置,最终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变现主要房产并向股东进行分配。2025年8月,海口中院裁定确认清算报告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司法强制清算程序,有效清理了被吊销后长期滞留市场的“僵尸企业”,使闲置资产得以重新进入市场流通。程序充分尊重股东意思自治,以市场化方式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同时一并清理关联主体,实现了“一企清、多企出”的系统化效果,为同类企业通过司法途径规范、高效退出市场提供了可操作的实践路径。
案例九:海口某商业有限公司衍生诉讼案
某商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电网公司在未通知管理人的情况下,擅自从该公司已被接管的银行账户中扣划了一笔款项用于清偿电费。管理人发现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个别清偿行为无效并返还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扣划行为发生在破产受理裁定作出之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启动后禁止个别清偿的强制性规定。无论债权本身是否真实、是否具有优先性质,均应通过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统一分配的法定程序实现权利,任何擅自受偿的行为均属无效。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管理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司法裁判明确维护了破产程序的权威性和集体清偿的公平原则。它清晰界定了破产受理后个别清偿行为的法律后果,强调了所有债权人均须遵守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行动。该判决不仅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维护了破产财产的完整性,也为规范债权人行为、保障破产程序有序进行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强化了破产法在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方面的制度刚性。
案例十: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衍生诉讼案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发现其两名股东在完成出资的次日,即将全部1000万元注册资本以“还款”名义转出。经催告未果,管理人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返还抽逃资金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流水清晰显示股东在出资后极短时间内资金转出,已形成对抽逃出资的合理怀疑。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股东应对该转出行为具有合法正当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因股东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正当性,法院依法认定该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同时,时任法定代表人周某甲在转款凭证上加盖个人印章,构成协助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管理人全部诉讼请求。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有效解决了破产程序中追收抽逃出资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难题。该案明确了“出资后无正当理由转出且无法举证”即可认定为抽逃的司法标准,并落实了协助抽逃人员的连带责任,强化了对不当行为的规制。这一裁判不仅直接充实了破产财产,维护了债权人利益,也为此类行为的识别与追责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有利于规范公司治理、维护资本充实原则。
【责任编辑:韩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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