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布“混装”方式出岛货物管理工作指引

海拔新闻 2025-12-15 20:39:36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12月15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口海关联合发布《“混装”方式出岛货物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旨在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二线口岸”通行便利化水平,规范对通过“混装”方式自海南自贸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的海关监管货物管理。

据介绍,《指引》所指“混装”方式出岛,是指由海南自贸港内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承运人”)安排一辆运输车辆载运一个或多个海南自贸港内企业(以下简称“货主”)的海关监管货物,并同时载运非海关监管货物,通过滚装方式经“二线口岸”海关监管通道出岛进入内地的情形。包括载运同一货主的一批或多批海关监管货物,并同时载运非海关监管货物;载运多个货主的海关监管货物,并同时载运非海关监管货物。所谓海关监管货物,是指自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保税货物、自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时放宽贸易管理措施的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

《指引》适用“混装”出岛业务的货主、承运人,应是《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所规定的高级认证企业、“白名单”企业。适用“混装”出岛业务的货物,应是独立包装的货物。不适用于散货。

《指引》表示,货主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选择承运人,发起核放清单委托申报授权,并提供需托运出岛的海关监管货物关联单证信息。承运人在货主委托授权范围内,通过“海南自贸港物流监管服务系统”,以车辆为单元,关联一个或多个海关监管货物关联单证,向海关汇总填报核放清单。核放清单填报要求,按照《海口海关关于启用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核放清单的公告》(海口海关公告2025年第11号)执行。对同车载运的非海关监管货物,承运人需同时填报相关信息。

此外,货主在托运海关监管货物时,应向承运人如实提供所托运的海关监管货物标签,并由承运人将标签张贴在海关监管货物外包装明显位置。在配载装车时,承运人应对海关监管货物、非海关监管货物做合理分区。“混装”运输车辆应经“二线口岸”海关监管通道通行出岛,并接受海关监管。对仅载运多个货主的多批次海关监管货物、未同时载运非海关监管货物的,参照《指引》,由承运人向海关汇总填报核放清单。

【责任编辑:温碧云】

【内容审核:黄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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