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代偿后,债权两次“转手”效力如何?法院这样判!

海拔新闻 2025-11-26 18:21:28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李娜)借款逾期担保人代偿,债权历经两次转让后,新债权人能否成功向债务人追偿?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为债权流转及追偿维权划定了明确的法律边界。

2023年3月8日,债务人小吴(化名)为筹措教育资金,与A金融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3万余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8.50%,约定等额本息还款。为担保该笔借款,小吴又与B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由B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履行期间,小吴未按期足额还款。2024年2月,B担保公司依约履行保证责任,向A金融公司代偿剩余本金一万余元及利息。A金融公司出具《已履行担保责任确认书》予以确认。

2024年3月,B担保公司与C科技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小吴的追偿权转让给C科技公司,并通过短信通知小吴。同年8月,C科技公司再次将该债权转让给D资产管理公司,亦以短信通知小吴。因小吴未向D资产管理公司还款,D资产管理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小吴偿还代偿本息及逾期违约金。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个人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及两份《债权转让协议》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B担保公司代偿后依法取得对债务人小吴的追偿权,其将该债权转让给C科技公司,C科技公司再转让给D资产管理公司,均符合法律规定。两次转让均已通过短信通知小吴,履行了法定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对小吴发生效力。故D资产管理公司合法取得债权,有权向小吴追偿。关于逾期违约金,原合同约定的资金占用费标准超出法律上限,D资产管理公司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美兰法院遂判决债务人小吴向D资产管理公司偿还代偿款本息一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责任编辑:刘如英】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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