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未经许可网售“早巨荔1号”荔枝苗,法院判赔33万余元

海拔新闻 2025-06-09 22:01:26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宗有关电商销售荔枝苗木的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依法判决被告赔偿33万余元。

某农业大学系“早巨荔1号”荔枝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其授权广东某种业科技公司对侵害品种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广东某种业科技公司于2024年4月发现武汉某种业公司、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在网上销售名为“仙桃荔”的荔枝苗木,遂委托鉴定机构对该苗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仙桃荔”和“早巨荔1号”系相同品种。经进一步取证,武汉某种业公司、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的微信店铺客服互通,且明知“早巨荔1号”系他人授权品种,还宣称2023年嫁接果苗超过2000株。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从事荔枝苗木繁殖材料的生产经营行为,未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告广东某种业科技公司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武汉某种业公司、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的经营者黄某(黄某在签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后注销该电子商务中心)停止侵权,连带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共计92万元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诉讼中,武汉某种业公司仍以变更微信店铺名称的方式持续实施被诉侵权行为。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汉某种业公司、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苗木繁殖材料的行为,违反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了权利人享有的“早巨荔1号”植物新品种权。武汉某种业公司、黄某明知其行为已被权利人起诉,变更网店名称、注销经营主体,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恶劣,且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存在无证经营情形,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两侵权人对外宣称2023年嫁接果苗超过2000株,两微信店铺记载销量合计43株,与取证人员达成销售被诉侵权苗木1230株的销售合意。按照上述销售总量3273株,参照某农业大学每株果苗权利许可使用费的一倍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并支持广东某种业科技公司三倍惩罚性赔偿倍数的请求。判决武汉某种业公司、黄某立即停止生产、繁殖、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3457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表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应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若是生产、繁殖、许诺销售、销售他人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品种,还需要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不能存有“别人都侵权,我侵权也没事”“换个名字就找不到我”的侥幸心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若经营者知道自己侵权却不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情节恶劣的,则可能会被法院判决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当前正值荔枝飘香的丰收季,也是规划来年生产的关键时期。优质的荔枝苗木,凝聚着品种权人和育种者多年的心血与智慧,为保证种植的荔枝品质优良、丰产稳产,避免因苗木问题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法官提醒,请广大果农务必从授权经销商处购买荔枝苗木。

【责任编辑:谢镇蔚】

【内容审核:孙令卫】


版权声明:国际旅游岛商报全媒体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版权作品,欢迎转发,但非经本报书面授权同意,严禁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或改编、引用等,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