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2024-06-05 21:40:19

全国高考在即,这是事关学生前途命运、家庭切身利益,牵动千家万户、全社会高度关注的民生大事。考试制度自古以来是国家人才选拔和职业准入的重要方式,关乎人才培养、社会公平和国家发展。

公平是考试的灵魂,诚信是考生的守则。考试作弊行破坏考试秩序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害性。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对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作出专门规定。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法〔2019〕13号,以下简称《解》)施行,依法有效打击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引。

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使,伴随无线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考试作弊犯的组织化、团伙化程度越来越高,跨地域、大规模、非接触式的有组织的作弊活动逐步涌现,相关犯愈发隐蔽。少数考试培训机构牟利,打着“报名调剂”“保录包过”“不过退款”的旗号,大肆向考生提供所谓“考”服务,诱导考生作弊犯。围绕考试作弊,逐渐形成了各种违法犯活动相互依赖、分工严密的利益链条,严重损害社会诚信和公平正义,必须依法惩治,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更应依法从严打击。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截至2024年4月30日,人民法院审结的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案件共4007件,判处犯11146人,组织考试作弊乱象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秩序明显好转。

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发布近年来生效的5个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典型案例,以进一步明确裁判标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注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突出重点依法严惩。对具有在普通高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监考老师、教培人员组织作弊(此次发布的案例一、二),组织多名考生跨省作弊(案例二、三、五),多次组织作弊(案例四、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案例四、五)情节的,特别是对组织考试作弊的始作俑者、考前题的“内鬼”、多次组织作弊的累犯惯犯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同时,组织考试作弊犯往往一案查处多人,除主犯外,有的是在读大学生因法治意识淡薄、贪图小利被雇用“枪手”,有的是考生及家长投机取巧而误入歧途,有的在共同犯中所起作用较小,多数在开考前或考试中即被查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案件不同被告人的犯事实、情节、后果、主观恶性及人身险性,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情节较轻、害不大、认认罚的,做到当宽则宽、罚当其,发挥好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

二是全链条依法惩治。近年来,许多组织考试作弊犯已逐步形成分工明确、配合紧密的犯链条,上游有人非法获取试题,中游有专人负责采购或制作作弊器材、招揽作弊“生源”,下游有专业“枪手”负责答题。而有的作弊考生了降低作弊“成本”或出于朋友“义气”,还非法将试题、答案层层转卖、提供给他人。人民法院在准确查明各被告人参与的不同环节、行的基础上依法判处各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和《解》的规定,普通高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教育自学考试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筑师考试、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均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组织作弊的,并非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使用听、照专用器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其他犯的,依法亦应追究刑事责任。除对被告人定判刑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犯情况和预防再犯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禁止令(案例三)。

三是积极促进源头治理。习近平总书指出,“法治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依法能动履职,通过个案或类案审理发现考试培训乱象、内控机制不完善、行政处罚缺失突出问题,向教育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主管部门发送司法议(案例五),促进规范管理考试培训,健全行业准入制度和内控机制,清理违法违规机构,升级智能安防措施,强化作弊违规惩戒。许多地方通过组织在校学生旁听庭审、典型案例宣传以案说法,加强法治教育,既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和试图作弊考生,也提醒广大考生及家长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抵制考试作弊行,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犯发生。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维护公平考试秩序,弘扬诚信社会风尚,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

组织考试作弊犯典型案例

目录

1.案例一:人组织考试作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依法惩治监考人员在全国高考中组织作弊犯

2.案例二:人组织考试作弊案——依法惩治教培机构人员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犯

3.案例三: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组织考试作弊案——依法惩治在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犯

4.案例四:人组织考试作弊案——依法惩治驾校经营者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组织作弊犯

5.案例五:人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伪造、变造身份证案,王人代替考试案——依法惩治公务员考试中的组织作弊、代替考试犯

案例一

人组织考试作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依法惩治监考人员在全国高考中组织作弊犯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湖北省监利市中学教师、2020年全国普通高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监考人员。2020年初,陈先后邀约被告人谢、李军和熊(另案处理)共谋组织2020年高考考试作弊,谢在读大学生叶、李雨、刘(均另案处理)作弊传递消息、试题答案。陈负责统筹安排,联考生及家长、收取费用、承担开支、提供试题,经与多名考生家长联,共收取33.8万元。2020年7月3日至4日,陈、谢安排叶、李雨、刘提前入住考场附近酒店。同月5日,陈购置执法仪、迷你相机作弊工具,经调试效果不佳遂放弃使用。同月6日,李交给其的准考证、监考证到复印店制作准考证、监考证。当日,陈、谢、熊、李人到监利市高中查看考试环境,后陈人与部分考生及家长商谈作弊细节。陈与吴强(另案处理)协商,陈承诺给吴强的儿子提供高考试题答案,吴强同意利用自身考场广播员之便,协将作弊人员带进考场。同月7日7时许,吴强驾车将叶、李雨、刘带进考场。11时许,叶冒巡考工作人员被学校老师发现并移送公安机关。叶被抓后,陈人立即实施第二套方案,由陈负责拍摄试卷,谢、李雨、刘在酒店答题,由谢将答案传递给事前躲藏在考场内的熊,并让熊给监考老师送红包。当日14时许,陈在监利市中学以监考员身份领取到2020年全国高考理科数学试卷后,在试卷启用前用手机拍摄试题并通过微信发送给谢人,谢人在酒店房间答题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陈、李军先后自动投案。

(二)裁判结果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审理认,被告人陈取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其行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被告人陈、谢、李军在全国高考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陈考试工作人员组织作弊,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应从重处罚。各被告人认认罚,陈有自首情节,李军在共同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于2021年2月4日作出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组织考试作弊判处被告人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组织考试作弊判处被告人李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普通高学校招生考试是国家最重要的人才选拔培养渠道之一,关学生前途、教育公平和国家未来。在全国高考中组织作弊是对考试公平、社会诚信的严重挑战,应依法严惩。本案是一起考试工作人员利用监考的工作便利组织在全国高考中作弊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学校老师、监考人员,组织在全国高考中作弊,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严惩。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力惩处考试作弊、维护教育公平、促进社会诚信的责任担当,同时提醒广大考生要凭自己的真才实学迎接好人生的第一场“大考”,提醒家长切莫误入歧途害了子女一生。

案例二

人组织考试作弊案——依法惩治教培机构人员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犯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重庆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从事成人学历提升教育培训工作。2022年8月左右,宋文与被告人赖、魏人共谋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并约定收取每名考生数万元作弊费用。其中,赖、魏负责招收作弊考生;被告人王甲负责设计用于考试作弊的后台软件,改进信号发射器、接收器;被告人王乙负责接收考生资料,作弊考生缴纳当地社保、制作虚居住证,帮非重庆籍考生在重庆报名。2022年12月,根据宋文的安排,赖人通知作弊考生提前到达重庆市,将接收器、隐形耳机作弊设备交给考生,并传授使用方法。同月23日,赖与被告人韩法在重庆市中学、师范学院考场外附近架设并调试无线发射设备。次日上午,被告人徐洋以考生身份进入重庆市中学考场,拍摄试题后发送给宋文。被告人黄铭安排“枪手”熊、翟(均另案处理)在四川省成都市根据宋文通过网络发送的2023年研究生考试管理类数学试题做出答案,并发送给宋文。宋文与王乙整理答案后,通过网络和考场外架设的设备将答案发送给作弊考生。宋文团伙在组织考试作弊期间,直接或通过中介人员收取作弊考生费用97万余元。案发当天,公安机关查获作弊工具350余台,查获作弊考生24人。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被告人宋11人在法律规定的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宋人利用多套作弊器材传递答案,组织多名考生跨省作弊,违法所得97万余元,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于2024年2月2日作出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判处被告人宋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组织考试作弊判处赖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一万元不,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洋、王甲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24年4月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人数屡创新高。一些不法分子瞄准其中“商机”,披着考试培训机构的“外衣”,以承诺“包过宣传口号,利用部分考生急于“上岸”的心理,大肆向考生提供所谓“考”服务。本案中被告人宋谋取不法利益,组团伙,从招揽考生、考试报名、选购调试作弊器材、寻“枪手”答题环节周密安排、分工明确,通过网络广告宣传及部分教培机构人员作中介在全国广泛招揽考生,组织多名跨省考生利用无线电传输设备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作弊,违法所得近百万元,严重损害了研究生考试的公平性,侵蚀了高学历教育的公信力,应依法严惩。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此类案件,坚决斩断不法培训机构及不法分子“考”的黑灰产业链条,坚决捍卫国家考试制度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警示极少数想要弄虚作、不劳而获的考生,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注入法治正能量。

案例三

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组织考试作弊案——依法惩治在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犯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8日,被告人周2021年全国二级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陕西省西安市考点负责人,按照之前与被告人党的预谋,在考前通过关闭保密室监控、手机拍照的方式将考试试题出,以45万元出售给党。党按照与培训机构的被告人方的约定,以100万元出售给方。方从党处获得考试试题后,牟利雇用被告人张、田9人组织多名考生作弊。其中,有的负责作“枪手”答题,有的负责录入、编辑、打印考试试题、答案,有的组织考生到酒店背答案,将试题、答案投递到考生集中的酒店房间。被告人张敏、谢洋、吕约定寻渠道获取考试答案后共享,各自发展考生出售答案牟利。张敏与方购买试题及答案,并交付6万元定金。后张敏、谢洋、吕三人分别向20名考生出售、提供试题答案,部分考生又将试题、答案层层出售、提供给他人,甚至发送至有1700余名成员的QQ群。方还将考试答案发送给党,党又以1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郭,郭随后将答案提供给其他3人用于考试作弊。

(二)裁判结果

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出售试题判处被告人周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出售试题、答案和其判决宣告以前犯的组织考试作弊尚未执行的刑罚数并罚,判处被告人党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组织考试作弊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判处被告人方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分别以组织考试作弊或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判处其他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十万元,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判决还对部分被告人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禁止令。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二审判决,因一名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从轻改判,对其他被告人驳回上诉,维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了确保相关从业人员具备执业资质和能力,不仅关乎个人职业前途,对于保障行业规范、执业安全也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筑师、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考”犯的多发领域。在这类考试中作弊,不仅破坏考试权威、损害社会公平,还会给筑工程施工埋下安全隐患。本案是人民法院全链条打击跨省组织考试作弊犯的典型案例。本案考点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取、出卖考试试题,导致试题和答案被相关团伙或者个人层层转卖、传播,形成了完整的组织考试作弊黑色产业链。一些考生了降低自己购买试题及答案的“成本”,使试题、答案呈几何级扩散。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试题和答案的流转路径厘清犯事实,对涉案人员分别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试题、答案、非法提供试题、答案量刑,全链条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考试的公平公正。

案例四

人组织考试作弊案——依法惩治驾校经营者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组织作弊犯

(一)基本案情

2012年,被告人刘红个人经营的驾校成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考点。2017年1月至2023年1月,增加收入,刘红组织被告人刘文、肇敏、高、曹辉、张宁、富23人采取修改考试统后台数据以降低考试难度、指使驾校教练员替考、违规给考生佩戴耳机在考试中远程提示、在考试电脑上安装作弊软件、帮考生远程答题方式,组织考生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作弊。经审计,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该驾校非法收入金额共计1466.72万元。

2020年8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刘使其驾校考场合同顺利履行和考场学员考试作弊不被监管或被发现后不被追究,向公安民警白、王、李(均另案处理)分别行贿47万元、53万元、90万元。

(二)裁判结果

辽宁省沈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被告人刘24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已构成行贿。刘红在共同犯中起主要作用,主犯。刘红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犯事实,对其行贿可以从轻处罚。刘红认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以行贿、组织考试作弊判处被告人刘红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根据其余23名被告人的犯事实、自首、认认罚不同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五万元,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机动车驾驶事关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驾驶必须经考试取得驾驶人资格有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近年来,一些驾校及驾考教练了招揽学员、谋取不法利益,推出所谓“VIP会员”“包过班”“特殊服务”,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组织作弊,呈现团伙化、产业化特点,有的还拉拢腐蚀公安交管部门公职人员。本案驾校集体作弊案,以驾校校长首,驾校教练参与其中,有的负责购买作弊器材、开发作弊软件,有的负责向考生介绍作弊流程和方法,有的负责向考官和技术人员支付“好处费”,有的负责宣传作弊方法招揽学员,有的负责科目一、科目四理论考试作弊,有的负责科目二、科目三作弊中的技术支,涉及人员多、时间跨度长、影响范围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对组织考试作弊犯严厉惩处的同时,深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领域的腐败问题,坚行贿受贿一起查,对受贿的人员亦依法定量刑,切实维护当地风清气正的驾考环境。本案提醒广大驾校机构及教练应当严格守法,坚守职业操守,社会培养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广大学员要认真参加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掌握过硬驾驶技术,避免成“马路杀手”。这既是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要求,又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负责的体现。

案例五

人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伪造、变造身份证案,王人代替考试案——依法惩治公务员考试中的组织作弊、代替考试犯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陆强、李共谋组织考试作弊,以自身及被告人蒋、董数十名高学历人员“枪手”组替考“人才库”。通过被告人张人介绍,或在互联网投放广告、设置关键词推广引流,或通过QQ群、微信群招揽参加国家考试的被告人冯伟、王数十名考生,提供线上报名指导、制作虚证件、线下替考“一条龙”替考服务。张人根据考生性别、面容特征和报考考试种类,从“人才库”中选择面容相似、专业对口的“枪手”替考,再安排技术人员通过计算机合成兼具考生和“枪手”面部特征的照片,用于线上报考和提供给被告人黄水制作虚身份证件,后由“枪手”准考证和身份证混入全国十余省市的考场,利用考试组织部门身份验核漏洞,代替考生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89次。张人还通过上述方式在事业单位考试其他考试中多次组织作弊。张人累计收取替考费用逾千万元。

百余名考生通过作弊手段成功入职党委、政府、公安、农村基层组织部门(部分另案处理)。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童(化名)通过网络联替考团伙,要求代其参加公务员考试。张替考团伙组织陆人分别代替王、童参加省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后帮以笔试第一名入围面试,经面试后王被录用公务员,王向张支付10余万元;童未入围面试;帮以笔试第一名入围面试,经面试后被录用公务员,向张支付14万元。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被告人张、陆强、李16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被告人冯18人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已构成代替考试。被告人黄水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已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据此,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分别判处主犯李、张、陆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五年不,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至七十万元不;以组织考试作弊对董13名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八个月不,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十万元不;以代替考试对冯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二个月不,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不;以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判处被告人黄水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各被告人追缴相应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广东省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部分“枪手”替考的考生被另案处理。四川省泸州市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王、童分别具有的自首、坦白、认认罚情节,以代替考试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童拘役五个月至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五千元不。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不法分子瞄准考试报名和考场上身份核验漏洞,纠集部分学历高、应试能力强的人员组替考“人才库”,利用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大肆招揽参加各类人才选拔录用考试有作弊需求的考生,组织“枪手”利用信息手段合成的照片、准考证代替他人考试,呈现出涉及面广、隐蔽性强、成功率高显著特征。根据刑法规定,组织替考者、帮人替考的“枪手”、“枪手”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生,都构成犯。本案中,被告人张牟取非法利益专门组织替考团伙,陆人成替考“枪手”,冯伟、王“枪手”代替自己参加公务员考试,依法均应受到惩处。人民法院通过对组织考试作弊链条的组织者、介绍人、替考“枪手”、人替考的考生、制作证者实施全链条闭合式打击。对通过作弊进入公职单位的王人通报所在单位严肃处理,相关人员被开除公职,切实维护国家选人用人的合法性、公正性、严肃性。同时,人民法院还向当地的公务员考试主管部门发送司法议书,议进一步提高考务人员的辨别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大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提升考场管理水平和人脸识别技术,减少替考可能性。本案也提醒广大考生要充分认识到诚信应试是公民必须要遵守的行准则和法律要求,应通过个人努力实现人生梦想,作弊行害人害己,切勿心存侥幸、投机取巧,留下人生污点得不偿失,考试失败可以重来,但误入歧途无法挽回。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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