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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原水务局局长李某某受贿案宣判 受贿91万判四年半

吴晓曼 2016-12-1 10:39:07

商报讯  2009年11月至2015年期间,李某某任海南省屯昌县水务局局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屯昌县水务局的相关工程项目安排给包工头许某某等16人承建,非法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1万元。近日,美兰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关照”包工头工程收好处费

2010年期间,在李某某的关照下,包工头许某某、林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分别承建了屯昌县水务局的相关工程项目。为感谢被告人李某某的帮助和关照,许某某、林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送给李某某好处费共计38万元。

2011年期间,在李某某的关照下,包工头李国某、肖某某、柏某、陈敬某、吴某某、廖某某分别承建了屯昌县水务局的相关工程项目。李某某收受好处费共计31万元。

2012年期间,在李某某的关照下,包工头陈家某、陈某某、苏某某、曾某某、凌某某、谢某某分别承建了屯昌县水务局的相关工程项目。李某某收受好处费共计22万元。

非法收好处费获刑四年六个月

截至2015年,屯昌县水务局局长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屯昌县水务局的相关工程项目安排给上述16人包工头,非法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1万元。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该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86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来源:吴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