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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贷1500万不还 海南法院强制腾迁房产

吴晓曼 2016-12-1 9:09:55

商报讯  11月30日上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万宁兴隆对海南某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兴隆某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兴隆某酒店有限公司迫于执行压力,在执行现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自动履行义务。

借款合同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

2012年7月,海南某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兴隆某酒店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由海南某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给兴隆某酒店有限公司,贷款期限为3个月,并约定将兴隆某酒店有限公司位于万宁兴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酒店综合馆和12幢房产作为抵押物为其提供贷款担保。贷款合同到期后,兴隆某酒店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海南某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遂将兴隆某酒店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贷款及利息。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限被告兴隆某酒店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海南某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如被告兴隆某酒店有限公司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原告海南某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价值人民币1500万元贷款的抵押物,即兴隆某酒店有限公司所拥有的综合馆和12幢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之价款优先受偿。

拒不履行判决权利人申请执行

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兴隆某酒店有限公司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海南某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海南一中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一中院相继查封了被执行人兴隆某酒店有限公司用于抵押借款的房地产,裁定拍卖了该公司所有的综合馆及12幢房产,并于2016年8月29日经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由海南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竞买成交。一中院及时张贴公告,限被执行人某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前迁出该房地产,并将该房地产交付买受人。但被执行人兴隆某酒店有限公司仍拒不将该房地产交付给买受人。

迫于强制执行压力,达成执行和解

一中院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兴隆某酒店有限公司自行清理房内物品并交付房产,但该公司仍拒不交付。执行法官也多次组织双方协商交付事宜,但因意见相佐,无法达成,交付陷入僵局。一中院限被执行人兴隆某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进行强制清场,并提前张贴了强制清场公告。

11月29日下午,在法院的相关领导及法官与各方当事人的沟通协商,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压力下,三方当事人于当晚基本达成了财产清点和房地产交付的协议。

11月30日,执行法官、法警、公安干警到场后,在省高院领导现场指导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兴隆当地有关领导的见证下,三方当事人再次当场协商,最终签订交接协议,三方现场清点房内财产,被执行人当场向买受人交付约100余间房间钥匙,顺利完成酒店房地产交接。

来源:吴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