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劳动保障监察新规9月实施 拖欠或克扣工资加付赔偿金

孟秀莹 2017-08-01 11:16:12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叶娇)7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决定,《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8月1日,省人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修改的《规定》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政策措施进行解读。

劳动保障监察以属地管理为主,分级管理为辅

新修订的《规定》确立了我省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采用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属地管理为主,分级管理为辅,进一步厘清不同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消除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对我省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权限范围重新作了规定。

一是将省属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权下放属地管理。我省已将原属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管辖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下放给海口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二是完善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规定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其它市、县、自治县管辖的案件;同时,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三是明确用人单位侵害社会保险权益的案件,由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办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封存证据

新修订的《规定》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当场纠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入与监察事项相关的场所进行检查、调查;收集与监察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监察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委托专业机构对监察事项或者专业性问题进行审计或者鉴定;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建议依法吊销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人员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或者责令责任单位停业整顿等八项措施,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明确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书面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收集可以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依法处理。同时明确,调查询问应当录音录像。用人单位有提供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的义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公告、委托审计或者鉴定等期间不计算在办案调查期限内。

建立用工信息采集和用工档案管理制度

新修订的《规定》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用工信息采集制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档案,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并且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完善劳动用工管理,真实、准确地建立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等用工档案,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用工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真实、准确记录用工信息,并妥善保存相关台账。违反者,将被处以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制度

新修订的《规定》明确:一是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和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进行分级、分类监管。

二是完善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对用人单位多次或者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在本省主要媒体、政府网站以及职业介绍场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等地点向社会公布,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将失信情况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实行重点监管。

三是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强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我省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仍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对此,《规定》强化工资支付责任。明确了三类主体在工资支付方面的责任。

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的责任:实行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配备劳资管理员及相关设备,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加强对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劳动者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建立劳动者工资支付台账;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

分包企业承担的责任:建立职工名册、录用档案、劳动报酬、工时和工作量等用工档案,并至少保存三年。

《规定》同时对工资保证金制度进行了细化完善,规定了经认定评价诚信等级优良、无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减免工资保证金;对严重违法、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提高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针对对欠薪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新修订的《规定》明确工程建设领域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场协助处理,对涉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拖欠或克扣工资加付赔偿金

针对劳动用工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力度过轻等问题,新修订的《规定》加强了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监管力度。

《规定》对违反工资保证金的行为设定了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该处罚力度已不足以震慑违法行为,将处罚的金额调整为“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进行限制。

《规定》对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或者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未设立劳动者维权告示牌或者设立不规范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处罚。

明确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设定了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附:投诉举报电话

省及各市、县(区)投诉电话:

省人社厅      12333

海口市劳监支队66784629

琼山区劳监大队65876939

美兰区劳监大队65374425

龙华区劳监大队68530871

秀英区劳监大队68648727

三亚市劳监支队88275979

儋州市劳监大队23320779

文昌市劳监大队63211963

琼海市劳监大队62930921

万宁市劳监大队62237389

东方市劳监大队25503933

五指山劳监大队86630144

乐东县劳监大队85596230

澄迈县劳监大队67615385

临高县劳监大队28276005

定安县劳监大队63827235

屯昌县劳监大队67813380

陵水县劳监大队83318965

昌江县劳监大队26698361

保亭县劳监大队83666063

琼中县劳监大队86231245

白沙县劳监大队27725656

洋浦区劳监大队28822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