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少年多次盗窃被判刑

孟秀莹 2017-07-26 19:12:38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邝清晶 通讯员 吴达忠)海口一未成年少年吴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累计价值近万元,日前,吴某某被秀英法院做出判决。

据悉,吴某某共盗窃4次。第一次盗窃在2016年7月的一天,凌晨4时,吴某某到海口市美兰区美苑路某酒店前台,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前台充电的一部朵唯手机盗走。经海口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王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840元。

第二次则是2016年7月16日凌晨4时许,吴某某到某前台,将某前台抽屉里的现金1800元及被害人冯某的一部美图M4手机盗走。经海口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冯某被盗的手机价值1452元。

第三次是几个月后,在2016年11月某日凌晨3时许,吴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美群路某宾馆前台,将被害人黄某的一个小包盗走,包内有手套、充电器等物品。

最后一次则是去年年底,2016年12月13日12时许,吴某某到海口市美兰区某大厦B709房外,看到被害人秦某某在厨房炒菜,遂将被害人秦某某放在桌上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盗走,以1800元的价格卖掉。经海口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秦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4923元。

经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00年6月6日出生,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秀英区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吴某某父母离异,母亲改嫁,其父吸食毒品而对其缺乏管教,自幼随其姑姑生活,小学六年级即退学,曾因多次盗窃被公安机关送至海口市法制教育中心学习。通过庭审教育,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表示已认识到错误,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秀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价值90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法制观念淡薄,抵制力差,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对此,秀英区法院希望通过本案的审判,被告人能正视自己的过错,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同时,秀英区法院也希望被告人的家庭能给予其更多的关爱和引导,督促其改过自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