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口一早餐店内持刀重伤无辜路人 精神病人被依法强制医疗

曾琪 2017-07-21 19:17:06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邝清晶 通讯员 赵庆春)近日,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琼0108刑医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判令对被申请人陈东旭强制医疗。

2016年6月17日7时40分许,被申请人陈东旭认为被害人张某说他坏话,感觉有人要害他,携带作案工具匕首骑摩托车来到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塔市村委会林绍桐猪脚饭店附近,看到张某在塔市卫生院旁边早餐店吃早餐,停车后拿出用长条烟盒包装的匕首走到张某面前,在张某的肚子上捅了两刀,又持刀划伤张某的手臂,在张某跑开摔倒时,陈东旭又追上去将匕首扎在其后背上,后陈东旭被现场群众控制。公安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陈东旭抓获。

经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张某伤及腹部形成空肠及肝脏破裂,腹腔积血并手术治疗,损伤属重伤二级。后经海南省安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陈东旭在本次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次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陈东旭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重伤二级,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陈东旭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陈东旭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指定诉讼代理人关于被申请人陈东旭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