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菜大棚验收只是走个过场 屯昌农业局原副局长王立获刑

吴晓曼 2017-07-19 14:37:51

2011年,屯昌县农业局原副局长王立和他的下属原生产组负责人曾庆江,在对绿之洲合作社瓜菜大棚验收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损失87.28万元,二人一审均获缓刑。

整改要求都不提,就直接签名让大棚项目通过

2012年3月2日,屯昌绿之洲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简称“绿之洲合作社”)向屯昌农业局提交了在屯昌坡心镇善山村建设80亩WPP-4430型号(低型档)的瓜菜大棚的报告,此报告均经过了曾庆江和局长张某某审批同意。

但是,绿之洲合作社没有按照WPP-4430型号进行建设。同年8月2日,绿之洲合作社向屯昌农业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书。屯昌县农业局委派曾庆江前往现场进行初步检验。期间,曾庆江没有对建设项目提出整改要求,他便在验收申报表上作出“经初验,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初步检验意见。检测意见分别被分管瓜菜大棚项目的副局长即被告人王立和局长张某某审批同意。

8月下旬某日下午,王立、曾庆江等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验收。在验收过程中,王立和曾庆江只是走了个过场,并没有按照省厅实施方案和县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工程的质量、规格、造价等方面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后,王立、曾庆江等验收人员在竣工验收表上签名确认。

在绿之洲合作社向屯昌县农业局申请拨款后,屯昌县财政局分别于2012年9月20日、10月18日向绿之洲合作社支付财政补贴建设大棚资金人民币67.84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和25.44万元,共计93.28万元。

自掏6万返还瓜菜大棚建设补贴款,仍有87万未追回

经海南省审计厅审计,屯昌绿之洲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84.8亩瓜菜大棚(屯昌散尾葵种植示范项目大棚)与省厅文件规定的七种档型图纸不一致,大棚的每亩造价0.55万元,应不予补贴。至判决前,绿之洲合作社没有退还领取的93.28万元瓜菜大棚设施补贴款。2016年3月18日、21日,王立、曾庆江每人出资人民币3万元返还瓜菜大棚建设补贴款,而至今尚有87.28万元国家财产损失未被追回。

屯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立、曾庆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绿之洲合作社瓜菜大棚验收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损失87.28万元,依法判决王立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曾庆江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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