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联合印发通知严格高校财务管理

吴晓曼 2017-07-17 23:04:23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 记者 肖卫香)为进一步加强巡视整改工作,规范高校的经济活动,强化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海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17日印发《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高校财务管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高校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薪酬管理、科研资金管理、内部审计、经济活动管理、基本建设等提出了要求。

《意见》指出,将全方位加强预决算管理。各高校要严格遵守《预算法》,坚持依法理财,规范理财行为。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要统筹财政拨款、专户核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各类资金。校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和二级单位的所有收支必须统一纳入学校预算。要准确预测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准确把握各项支出政策和支出标准。

严格规范收入支出管理,要依法合规组织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对按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各项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校内各单位经办的各种事业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无形资产收入等,必须全部纳入校级财务部门统一核算。高校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严禁未经批准擅立收费项目或擅自减免学费、住宿费,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严禁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要切实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强化贷款风险控制,严格执行银行贷款审批制度。

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高校必须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明确审批、审核、支付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支出报销流程。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零余额账户转入本单位其他账户或所属下级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严禁违规开设银行账户;依法加强各类支出凭证、票据的审核把关,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严禁虚报发票,伪造凭证报销私人费用;严禁虚列支出;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要严格执行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执行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等管理办法。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违规转嫁或摊派费用以及借会议培训之名组织会餐、安排宴请、公款旅游等。严格执行货币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严禁随意借支现金、非法挪用、白条抵库。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2017年底公务卡使用率达到8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