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规定

海拔新闻 2022-05-16 17:08:56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李兴民 魏铭纬 摄影报道)5月16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获悉,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总工程师王保汉介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方面政策规定。

具体有以下四点:

一是优化住房用地选址。为了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人地房联动,《指导意见》规定,保障性住房用地主要安排在城市建设重点片区、产业园区及周边等区域。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建设和异地建设相结合,统筹考虑城市功能布局、人口密度、居民生活、就业等因素,科学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二是鼓励存量建设用地依法转型用于保障住房建设。为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多途径落实保障性住房项目落地,《指导意见》规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已供应的存量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改变用途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三是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需求。对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规定要将此类项目的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单列指标,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四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及投资主体确定不同的供地方式。《指导意见》规定,安居房用地按“限房价、控地价、竞品质”的原则,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已划拨住宅用地可通过补办出让手续用于安居房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可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资等方式供应土地。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视不同情况可分别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

【责任编辑:周小妹】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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