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中院院庭领导审理11件案件并当庭宣判

曾琪 2017-05-23 19:33:45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邝清晶 通讯员 陈德文)近日,海南一中院院领导刘嘉法官与民一庭庭长陈海燕法官、工会主席林树平法官组成合议庭,依法对上诉人中某公司和张全(化名)等11位购房者与被上诉人山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等11件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合议庭在庭审中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准确概括争议焦点,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此案作出当庭宣判。

据悉,11件案件中除被上诉人11位购房者身份、购房房号、合同签订时间、缴纳购房款等事宜不一致以外,案件其它情况基本一致,现以张全一案为例:2009年6月19日,中某公司(甲方)与山某公司(乙方)就开发建设位于海南省万宁市山某某地块五星级酒店及房地产项目事宜,签订《合作开发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提供约406.49亩建设用地使用权,乙方提供除项目土地地价之外的全部开发建设资金,并负责项目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工作;项目由双方合作,以甲方的名义开发建设,但甲方不参与合作项目的管理和经营等相关内容。

《合作开发合同书》签订后,山某公司陆续投入资金开发建设该房地产项目,并在项目所在地设立销售部门以中某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商品房。2010年12月27日,中某公司(甲方)与山某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在乙方未完全取得项目所有权前,甲方同意乙方可以甲方名义对外签署涉及原合同项目的包括规划设计、报建、销售等在内的相关文件,同意房屋在符合(预)销售条件时对外可以其名义(预)销售。

后来,张全欲购买该房地产项目商品房,并于2011年10月12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中某公司支付购房款人民币60万元。山某公司以中某公司的名义与张全达成口头预约购房合同。但双方一直未能协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至今,两家公司也未退还张全60万元购房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原告张全与被告中某公司所达成的口头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被告中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全购房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山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中某公司不服,上诉到海南一中院。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其他购房人与山某公司、中某公司之间所发生的认购山某某房屋已经生效的判决可以认定,该项目房屋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房屋,收取购房款或者定金;张全在售楼部与山某公司工作人员达成了口头的购房协议,且通过银行将购房款60万元支付给上诉人,以自己的行为在履行口头购房协议,彼此已经达成口头的商品房预约合同,因此,本案为有效的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海南一中院认为,根据中某公司与山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书》的约定,山某某项目由中某公司提供建设用地,以中某公司的名义开发建设,建设资金、销售均由山某公司负责。合同签订后,山某公司已依约定支付1.4亿元给中某公司,项目至今仍登记在中某公司名下,山某公司与中某公司同时对涉案项目享有实体权益,故同时应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涉案项目宣传资料中明示中某公司是开发商,付款直接付给上诉人,购房人有理由相信山某公司在山某某项目现场售楼部对外销售涉案项目房屋是同时亦代表中某公司的行为;再次,中某公司与山某公司的《合作开发合同书》中亦约定中某公司应对涉案项目进行监控和参与。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山某公司对中某公司返还购房款及支付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正确。

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