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的事!电动正三轮深夜会车时侧翻,一男子被碾压当场身亡

椰网 2022-01-12 19:58:13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陈勇合)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口公安交警支队获悉,2021年5月7日23时21分许,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博潭村村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会车时,碰刮到草丛中石头后发生侧翻,导致车后一名乘客摔落,被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碾压,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据了解,当事人梁某宝驾驶琼A73***重型自卸货车运载石子(总重量:73009kg,超载100%以上),沿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博潭村村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龙桥互通路段,与当事人唐某放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东往西方向行驶会车时,由于未确保必要的横向安全距离,导致唐某放驾车操作不当碰刮道路北侧草丛中的石头向左侧翻,当时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载着当事人唐某金,唐某金摔落后被琼A73***重型自卸货车碾压,造成唐某金当场死亡及唐某放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海口公安交警办案民警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取监控视频等认定当事人唐某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当事人唐某放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但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梁某宝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超载100%以上及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和夜间会车使用远光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五)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当事人唐某金无违法行为。

因此,认定当事人唐某放与当事人梁某宝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唐某金无责任。

海口交警温馨提醒,交通事故连接你我安全,特别是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无论我们是驾车外出,还是骑行轻便车辆,都一定要谨记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尤其是大货车等大型车辆,在行驶人群集聚、商贸闹市、学校医院、乡村道路和转弯拐角路段时,因为车身较大存在安全盲区,千万要注意减速观察,确保意外发生。

【责任编辑:肖 好】

【内容审核:符 坚】


版权声明:国际旅游岛商报全媒体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版权作品,欢迎转发,但非经本报书面授权同意,严禁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或改编、引用等,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