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示范区申报应当具备四大条件

椰网 2022-01-10 21:09:45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徐明锋)1月10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了解到,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2月印发的《海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推进海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

商报记者注意到,根据《海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推进海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为对象,在海南省辖区内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较高保护水平,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产品特色鲜明、知名度高,对全省地理标志保护起示范、引领、推广作用的保护地域。示范区仅示范一个地理标志保护。

《办法》要求,示范区建设工作要遵循坚持高标准建设、坚持高水平保护、坚持高质量发展三大原则。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中遴选典型代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机制建设,提升地理标志保护能力,形成特色鲜明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示范区建设原则上以地理标志保护地域所在行政区划为单位,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强化严保护导向,突出部门协同配合,构建社会共治、协调联动的地理标志保护格局。树立省级地理标志保护示范精品,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保护经验,发挥示范区引领带动作用,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此外,示范区建设要以保护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标志为主,优先选择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地理标志。省知识产权局发布示范区申报通知,每年组织1次示范区建设申报评定工作。

《办法》指出,示范区申报应当具备四大条件。一是经过地理标志认定。所示范的产品经批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二是具有产业优势。知名度高,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高年销售额或出口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相关产业生产市场主体总数的5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市场主体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50%以上。三是规范诚信守法。所示范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市场主体规范、诚信、守法,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通报、处罚和媒体曝光。四是持续政策保障。所示范的地理标志产品所属领域应为政府发展规划鼓励或重点支持范围,出台明确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保障政策、工作机制、督促考核和激励措施等。

【责任编辑:肖 好】

【内容审核:孟秀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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