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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下月起实施个体户“两证合一”

曾琪 2016-11-19 9:16:27

商报讯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今年12月1日起,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两证整合”有利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意见》指出,“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全面推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有利于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是“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延伸,巩固和扩大了其改革成果,有利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通过实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能够有效推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对于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缩短登记审批时限注册登记只需“三个一”

《意见》提出,按照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规定的登记条件、登记文书格式规范,遵循“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原则,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和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并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税务部门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对其进行税务管理。

要求个体工商户登记要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和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信息。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相关单位要依托已有的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统一代码为标识,完成现有的业务管理系统改造升级,建设完善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数据接口,由省级工商、税务部门统一进行交换。

尊重个体户意愿不强制进行“两证整合”换照

根据《意见》内容,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但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对于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原要求个体工商户使用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全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对于个体工商户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个体工商户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负担,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积极推进“两证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整合”网上办理。

来源:曾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