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出台

椰网 2021-12-24 15:09:24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史若木)为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自贸港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海南省政府12月24日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海南省工业和信息产业投资基金等省政府投资基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管理层级高

自贸港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基金规模为100亿元,根据投资进度,由省财政分年度通过预算安排出资。自贸港基金管理架构主要包括自贸港基金投资运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机制、基金出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等。

自贸港基金管理层级很高。常务副省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担任副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基金出资公司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基金投资运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将审议自贸港基金年度工作总结和投资计划;审议自贸港基金直投项目和项目制专项子基金;协调解决基金运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财政厅根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授权履行自贸港基金出资人职责。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行业政策指导,充分发挥熟悉产业和园区政策、了解项目情况的优势,协助基金建立项目库,积极向基金推介项目。

自贸港基金还将设立两个委员会。一是自贸港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基金出资公司、自贸港基金管理公司和部分投资、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子基金申报机构进行专家评审。邀请子基金主要投资领域涉及的省直部门有关业务同志作为委员参加评审。二是自贸港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产业、金融、投资、法律、财务等领域的省内外知名专家和业界人士担任委员,为基金运作提供专业咨询。

支持重点产业、园区和项目发展

自贸港基金主要投向以下领域:一是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支持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主导产业发展;支持数字经济、石油化工新材料、现代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以及深海科技、南繁育种、航天科技等“海陆空”未来产业发展;支持培育中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

二是支持重点园区发展。支持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和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省内各园区的产业培育与集聚,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和园区与自贸港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推动形成“一园区、一基金”发展格局。

三是支持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支持未来预期现金流可以覆盖投资成本、退出有保证的重大项目建设。

采用“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

除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外,自贸港基金原则上采用“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且予以末位出资到位。

自贸港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应公开透明。自贸港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子基金申报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组织专家评审,并将通过专家评审的拟合作机构提交基金出资公司审议决策。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以及风险承担能力;对子基金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二是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是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成功退出的股权投资案例。四是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子基金的设立、运作应满足下列要求:一是子基金注册在海南省内,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二是投资省内企业的金额应不低于自贸港基金出资额的1.5倍。省内企业应开展实质经营活动。三是投资单个项目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四是子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照不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收取管理费。

子基金通过公开上市、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和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或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择机退出。根据市场通行做法,子基金一般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分配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子基金出资方或其他投资者购买自贸港基金所持子基金份额。同等条件下,子基金出资方优先购买。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自贸港基金可以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按子基金返投任务完成情况对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实行分档让利。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自贸港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子基金投后管理和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资金安全。子基金各出资方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

子基金应委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海南省地方性商业银行;二是具有银行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三是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四是近3年内无重大过失及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记录。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是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是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是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四是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是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是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是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自贸港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财务会计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审计。对基金运作中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同时,建立容错机制,鼓励大胆创新。自贸港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省财政厅负责对自贸港基金整体投资运营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但不对单只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

【责任编辑:符月莹】

【内容审核:张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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