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丨海口一女子送孩子上学归途撞上货车,不幸身亡!责任这样认定→

椰网 2021-11-22 19:38:08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陈勇合 摄影报道)10月21日,国际旅游岛商报椰网、海拔资讯app以《突发!海口一女子送孩子上学归途遇惨剧,不幸身亡》《追踪丨海口一女子撞上货车货物后身亡,车主涉嫌违规运货,垫付5万元安葬费》为题,报道了海口市龙华区金盘路一号幼儿园门前路段,一女子骑电动车送孩子上学归途时,撞到停靠在路边违规载物的货车,被车上货物割到颈部动脉后鲜血直流,当场抢救无效身亡。事故经商报报道后,引起市民网友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1月18日对于该起事故作出认定,认定当事人刘某与当事人李某学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刘某家属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于11月22日向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该队收到复核申请后决定受理,并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该案作出复核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显示,此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当事人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确保安全驾驶及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造成的;当事人李某学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停放及载物超长的违法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交警部门综合以上情况和相关法规认为,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和《海口市电动自行车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九项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九)驾驶人与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当事人李某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也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海口交警认为当事人刘某和李某学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本事故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旅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刘某和李某学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并不认可事故认定内容,目前已向交警总队提出申请对事故进行复核。”刘某丈夫魏先生表示,事发时其爱人驾驶电动车速度并不快,非机动车道被违停的车辆挡住骑行路线,货车违规所载的金属物品没有设置醒目标识,在阳光照射下视觉造成无法辨别,并且妻子是因货车所载货物割伤颈部,佩戴安全头盔也无法护住受伤部位。希望有关部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对于该起事故给予公正的判决。

针对此事,商报记者将进行跟踪报道。

【责任编辑:吴安宜】

【内容审核:孟秀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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