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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拒绝支付工人工资 无良老板判一年半

孟秀莹 2016-11-18 11:22:24

商报讯  近日,在东方法院公正的判决下,无良“老板”受到惩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6月7日,被告人欧阳某某与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欧阳某某承建东方某花园部分工程项目。2014年11月,欧阳某某在项目工程款已经全部结算完毕后只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后就失去联系。但被告人欧阳某某仍拖欠丁某某17400元、黄某某46000元、李某某59000元、杨某某8200元、林某某41180元,共拖欠工人工资171780元。2014年11月17日,东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欧阳某某开具并依法送达《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决定书》,责令欧阳某某在限期内全额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至2015年12月23日东方市公安局对欧阳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事立案侦查,欧阳某某仍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一直出逃在外。

东方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孟秀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