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昌江流窜到澄迈盗窃黄牛,这两人被判刑!

椰网 2021-10-28 09:14:24

商报全媒体讯 (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唐伟杰 通讯员 邓仕琨 梅艺馨)2021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豹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搭载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在逃)从昌江黎族自治县流窜至澄迈县金江镇长安墟新田村,将被害人邱某某牛棚里的一头母黄牛盗走,并拉至昌江黎族自治县某村附近的工地藏好。

两天后,豹某某、钟某甲、钟某乙三人以人民币5400元的价格将黄牛卖掉,所得用于一起吃喝,剩余每人分得人民币1000元。

6月9日,豹某某、钟某甲驾驶该辆面包车来到澄迈县金江镇长安墟,在使用豹某某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在澄迈县金江镇长安墟某宾馆开房休息时被澄迈县公安局长安派出所民警抓获。豹某某、钟某甲到案后主动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认定,邱某某被盗的黄牛价值人民币14700元。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的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邱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700元,并取得被害人邱某某的谅解。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豹某某、钟某甲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14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豹某某、钟某甲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豹某某、钟某甲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豹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豹某某、钟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的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9月30日,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钟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责任编辑:吴安宜】

【内容审核:曾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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