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事关海南自贸港市场!

椰网 2021-08-06 19:04:06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徐明锋)8月6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起草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指出,商事主体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监管机关应当建立与承诺即入制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承诺即入商事主体的投资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管。

商事主体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

《规定》所称的承诺即入,是指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外,对具有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相关领域,实行强制性标准管理,原则上取消许可和审批,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商事主体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方式。

《规定》强调,备案受理机构应当加强政策解读和办事指引,一次性明确告知市场准入承诺即入事项的监管规则、违反承诺的后果以及生产经营需符合的强制性标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承诺即入事项,以及商事主体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承诺即入事项,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商事登记时同步完成信息备案,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给被整合备案涉及的备案受理机构。承诺即入事项未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合并办理备案的,商事主体应向备案受理机构申请备案。

《规定》指出,商事主体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应当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规范,并承担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同时,经备案受理机构备案的商事主体承诺文件是实施备案后审查的依据。备案受理机构应当自商事主体备案时起2个月内,对商事主体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审查。发现商事主体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备案受理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备案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商事主体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建立与承诺即入制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规定》要求,监管机关应当建立与承诺即入制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对承诺即入商事主体的投资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管。监管机关依法对承诺即入商事主体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全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信息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商事主体违反《规定》,未办理备案即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监管机关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以及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全省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以及微信公众号等。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8月6日至8月18日。公众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是发送电子邮件至hngsqyzcj@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海南省市场准入承诺即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二是传真至0898-65203252。

三是邮寄信件至海南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省市场监管局窗口,信封请注明“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责任编辑:林思冰】

【内容审核:吴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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