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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征求意见

陈太庭 2016-11-16 23:59:50

商报讯   16日,海南省法制办公布《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内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销售、注册登记、道路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即日起至12月15日前,市民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59277188@qq.com。

未列入目录的产品禁止在省内销售

《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驱动,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技术参数,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办法》提出,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载明品牌、型号、生产企业等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对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登记。

《办法》提出,需列入目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生产许可相关证明文件、产品质量证书、营业执照、产品图像和其他技术资料等。有关部门对申请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列入目录。

购车30日内要提交申请注册登记

《办法》提出,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的方式确定。电动自行车登记收取牌、证工本费。

购买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其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号牌和行驶证;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办法》提出,电动自行车未列入本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列入本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但经核查有关技术参数与目录不符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与车辆不符的;非法改装、拼装或者有凿改痕迹的;属于被盗抢或者其他非法占有的;具有改变设计最高时速的变速功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改变车身颜色的;更换电动机的;更换车身、车架的;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所有权人应当在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所有权人应当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所有权人应当在30日内持身份证明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电动车上路需上牌并携带行驶证

《办法》提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管理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险。

无牌无证上路罚款50元

《办法》提出,电动自行车未取得号牌和行驶证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携带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30元罚款。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伪造、变造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的,处100元罚款。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收缴号牌和行驶证。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或者补领、换领号牌、行驶证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上临时通行号牌

在《办法》施行前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发放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采用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此外,《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在海口市范围内适用《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意见提交方式

一、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办公大楼916室立法二处(邮政编码:5702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59277188@qq.com。

来源:陈太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