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这一《规范》公开征求意见,事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椰网 2021-03-16 20:19:37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徐明锋)3月16日,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开始向公开征求意见的《海南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表示,市、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开展实地核查,并作出审核意见。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商报记者注意到,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对原《海南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范》进行修订,旨在深入推进我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进一步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减少申报材料、优化工作流程,提高监管水平。《规范》施行后,原《海南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规范》共计12条,适用于海南省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明确市、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进行审核,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市县上报的申请进行审定。明确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主体为该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

《规范》指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核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应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主体或管理单位同意,并向所在地市、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承诺书这3种材料。

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根据《规范》,市、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开展实地核查,并作出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应及时将申报材料上报省知识产权局,并附核验报告;审核不合格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知识产权局应自收到申报材料的24小时内对市县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并作出审定意见。审定合格的,对外发布公告,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审定不合格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知识产权局应于做出审定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录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数据管理系统”,备案通过后,及时将下载口令告知市、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申请者做好专用标志下载、印刷、张贴、使用和管理工作。

《规范》表示,生产者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专用标志印制、发放、使用和溯源台账,并按要求向市、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情况。各市、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日常监管,对新核准用标的合法使用人,年度内要进行实地核查。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对一定比例的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进行抽查,对已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有违法违规线索的,加大抽查频率。

据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介绍,公开征集的时间为2021年3月16日至3月31日,公众可通过2种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一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hnzcjfgc@163.com。二是通过信函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8号省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邮编:570000,联系电话:0898-65881109。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曾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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