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生态环境厅通报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后执行情况

椰网 2021-02-22 19:32:47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李兴民) 日前,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技术单位对截至2020年底核发排污许可证(含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所有排污单位改正计划完成、执行报告提交、自行监测开展及信息公开等证后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核查发现,海南继瑶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等671家排污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根据《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报告排放行为、排放浓度、实际排放量等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相关排污单位尽快补交执行报告。未按规定办理的,根据《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执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罚。

核查还发现,海南百信药业有限公司制药厂等192家排污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根据《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技术指南等,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校核异常数据,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请上述排污单位尽快补报自行监测数据。未及时报送的,按《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或者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予以处罚。

通报称,各市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应严格执行《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予以处罚,同时逐一通知附件中排污单位,要求按时完成排污许可改正变更、补交执行报告、补报自行监测数据等工作。因工艺改造升级、季节性停产等原因未实际生产的排污单位,应在相关系统中上传盖有排污单位公章的停产说明;确已永久停产的排污单位应主动申请注销排污许可证。

通报强调,自2021年二季度起,再次被通报的排污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将同步推送至省发改、银监会等部门,对排污单位实施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

【责任编辑:肖 好】

【内容审核:李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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