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民 《海南省村(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解读来了!

椰网 2021-01-21 20:22:59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许文玉 ) 21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南省民政厅公众号获悉,为更好地指导全省依法依规开展村(居)民委员会(含农垦居)选举工作,保证村(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海南省民政厅修订了《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形成了《海南省村(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于2020年12月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修订《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背景及过程

现行的《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是2015年印发的,与2020年9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有关内容不一致,需对《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进行修订完善。在修订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充分借鉴其他省份在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广泛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农场的意见建议,并邀请法治专家对规程进行评审论证,形成了《海南省村(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海南省村(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修改后呈现的主要特点

《海南省村(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共分为八章三十五节,比较系统完整地构建了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制度框架。

更加突出了坚持党的领导。如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工作,都要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

充分尊重了选民的知情权。如“户籍在本村(社区),不在本村(社区)居住的村(居)民,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通过公告、电话、电子信息等方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居)民名单(告知和反馈情况要记录在案)”,明确了具体的告知方式,体现了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着力规范了村(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严格候选人的资格要求,只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选举日前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选举日前五年内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任期五年内,年度考核或者民主评议有两次或两次以上被评为不称职的;都没有资格列为候选人。

强化了对候选人资格的联合审核。在候选人提名后七日内,由乡镇对提名的候选人资格进行初审,再提交县级相关部门对候选人资格进行联审,联审结果书面反馈后及时通报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张榜公布审核结果。

进一步明确了补选方式和程序。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补选,由谁提出补选,以什么方式进行补选,补选的候选人如何产生,得票多少方可当选等。

规范细化了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程序。根据2018年出台的《海南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琼办发﹝2018﹞42号),选举规程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产生、推选的程序方式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明确了居民委员会选举的不同方式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大部分是相同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选民登记和选举方式上。

在选民的登记阶段,居民委员会的选民登记是根据居民选举的不同方式确定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只有一种选举方式:直接选举。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方式有三种:直接选举、户代表选举、居民代表选举。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确定采取哪种选举方式,就对应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确定采用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的,就登记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确定采用户代表选举方式的,就登记每户代表;确定采用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登记居民代表。因此,在第五章特别增加一节为“户代表和居民代表方式的选举”,进一步明确居民委员会的选举除了可以采用直接选举方式外,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或者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责任编辑:肖 好】

【内容审核:孟秀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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