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自持商品房不得对外销售 “以租代售”将注销资质

赵康丽 2017-04-14 16:45:15

为确保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切实用于出租,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今日(14日)联合发布《关于本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持有年限为70年,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销售。

从去年开始,北京推出了一系列“限房价、竞地价”房源——“限房价”是指限制房屋未来销售价格,政策设计中还设定了每宗土地的最高价格,达到价格上限之后,就要竞开发商自持面积。自持什么意思?就是自己持有,不能卖,只能租。这一次发布的通知,就是明确这部分房子怎么租。

三项措施,防范“以租代售”

此次北京市出台的这一政策明确,为防止企业“以租代售”违规行为,保障租赁双方权益,通知提出三项措施。一是,明确租赁合同订立期限不得超过10年;二是,将自持出租房屋纳入本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要求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并进行登记备案,便于各区进行日常管理。三是,严厉处理违规销售行为,对擅自将自持商品住房“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消其后续参与土地招拍挂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

此类住房出租按市场化运营

为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通知规定自持部分租赁实行市场化运营机制,出租对象不限定特定企业和个人,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根据市场水平共同商定。此外,为确保自持房屋满足租住需求、便于规范管理,通知规定企业应对此类房屋进行全装修。

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创新经营模式,通知还规定企业可自行成立租赁管理部门开展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经营;也可与专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经营。

专家:《通知》明确这类房产不能卖

北京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陈志认为,这一次发布的《通知》,规定自持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就是70年,表明这类房产性质是只能出租、不得买卖,即便企业重组、股权变动原因整体转让后,仍应继续用于出租。《通知》把预防和惩治“以租代售”的行为作为重点,规定租赁合同不能超过10年,租赁合同要求网上签约,并对以租代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纳入黑名单,取消其后续参与土地招拍挂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

背景链接

2016年9月30日,北京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新政,要求强化“控地价、限房价”交易方式,试点采取限定销售价格并将其作为土地招拍挂条件的措施,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部分住宅作为租赁房源。

截至2017年4月13日,北京已有18块住宅用地按照“限房价 竞地价”交易方式成交,分布在海淀、大兴、丰台、房山、门头沟、密云、平谷7区。按照竞买规则,土地报价达上限后进入竞商品住房自持比例的地块有8个,自持比例100%和70%的地块各有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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