惨痛!因为这个行为,儋州一人死亡一人判刑……

椰网 2020-10-20 23:35:46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黄桂风 通讯员 余建波)儋州市那大镇一女子符某某因无证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撞亡一人,近日,儋州市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其向儋州市法院提起公诉。

据了解,2019年11月20日,符某某无证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从儋州市那大镇洛基村委会往那大镇方向行驶,途经洛基村委会南安村路口路段处时,黄某某也在前方同向靠道路右侧行走,因符某某驾车未确保安全,摩托车右前部撞及黄某某,导致对方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符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跟随救护车将黄某某送往医院救治。11月21日13时许,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符某某垫付了医疗费,支付了丧葬费4万元。

经鉴定,黄某某系因该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儋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符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黄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审查,儋州市检察院认为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符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符某某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向儋州市法院提出判处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的量刑建议。儋州市法院采纳该院建议,以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理赔死亡赔偿金28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符合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这一情形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本案中,符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驾车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也是造成一人死亡重大事故的根本原因,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符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符某某触犯了刑事法律,被司法机关以其犯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符某某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仅要服刑一年两个月,还要赔偿死亡赔偿金28万余元,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责任编辑:文建豪】

【内容审核:林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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