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出台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 11月15日起施行

椰网 2020-10-20 17:57:57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李兴民)10月20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口市住建局获悉,《海口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经正式公布,今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今后买卖双方可委托政府部门网上监管交易资金和交易手续,规范海口市存量房交易行为,确保双方合法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据介绍,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http://hkrealestate.haikou.gov.cn/hkweb/)近期完成测试后将尽快推出,届时买卖双方可通过系统签订存量房电子买卖合同,生成电子交易信息,并打印、签署、备案合同文本。

买卖双方可选择自行成交或委托中介办理

产权人、购房人自行成交的可选择在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窗口或者金融机构服务点自助交易终端上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撮合成交的,应当在其门店或者者办公场所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办理手续。

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可提供房源核验、购房资格审核、发布房源信息、签署中介服务合同、签署并打印备案存量房交易合同、交易资金监管等服务。

产权人、购房人通过实名认证核实身份后方可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备案,签署书面承诺,取得授权后方可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

卖方可自行在网上系统发布房源信息

产权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提交,经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审核,取得房源核验码后方可在系统上挂牌交易。

产权人应当对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权人、购房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产权人应当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购房人如实反映房屋共有、抵押、租赁、查封等权属情况,确保房屋不存在禁止转让的情形。购房人应当具备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购房资格。

买卖双方可自愿接受交易资金监管

买卖双方自行交易的,由产权人登录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在购房人的配合下生成并网签双方协商一致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网签成功后,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签订,并将签订后的买卖合同上传至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备案。买卖双方可自愿接受交易资金监管。

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在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前,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需变更、撤销合同的,变更、撤销网签合同需合同当事人同时到达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合同备案的同时,买卖双方可在金融机构服务点签订监管协议,买方可将资金转入监管账户,过户完成由住建部门通知金融机构划转至卖方账户,确保双方交易安全。

房产中介促成交易应告知双方交易资金可监管

接受产权人委托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依次办理下列手续:

(一)查验委托方身份。

(二)提交房源由住建部门进行核验方可挂牌。

(三)实地查看房屋,上传房屋现状照片。

(四)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签署中介服务合同。

(五)与产权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后,方可在系统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促成交易的,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签约手续:

(一)核实产权人身份信息及真实意愿。

(二)核实购房人身份信息及购房资格。

(三)核实房屋最新的权属信息、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等,并如实告知买卖双方。

(四)告知交易资金监管事项。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前,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买卖双方可以自愿接受交易资金监管;

(五)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成功后,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签订,并将签订后的买卖合同上传至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备案。

存在七种情形之一的,房产中介将被暂停网上交易权限资格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经纪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根据严重程度,作出责令整改、行为公示、暂停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权限资格等处理: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

(四)违反海南省、海口市政府限购政策的;

(五)拒不配合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的;

(六)违反签署的书面承诺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经纪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及诈骗、偷逃税费、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物价等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责任编辑:王雅婷】

【内容审核:孙令卫】


版权声明:国际旅游岛商报全媒体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版权作品,欢迎转发,但非经本报书面授权同意,严禁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或改编、引用等,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