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暴力手段三次劫取他人手机、现金等财物 儋州一男子获刑十年

椰网 2020-10-14 21:52:32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黄桂风 通讯员 余建波)近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儋州市检察院获悉,儋州市光村镇一男子陈某某为获取不法钱财,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手机、现金等财物三次,被儋州市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儋州市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据了解,2019年8月15日凌晨3时许,陈某某到儋州市那大镇某宾馆,发现蔡某甲独自在前台上班,便上前抓住和扭转蔡某甲手臂,捂住蔡某甲嘴巴,抢走蔡某甲的手机和钱包。得手后,陈某某将现金取出花光,其它财物予以丢弃。12月9日凌晨3时许,陈某某到那大镇军屯一出租屋处,当蔡某乙独自打开一楼大门进入门内时,陈某某冲进大门,从后面勒住蔡某乙脖子,抢走蔡某乙的手机。得手后,陈某某将手机销卖,得300元。12月17日凌晨3时许,陈某某到那大镇儋耳西路一出租屋处,当王某某独自进入一楼大门准备关门时,陈某某冲上前去强行推开大门,掐住王某某的脖子,抢走王某某的手机。得手后,陈某某将手机销卖,得500元。12月25日,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案发后,陈某某的家属分别赔偿蔡某甲1700元、王某某2000元、蔡某乙3000元,三名被害人对陈某某的行为均予以谅解。

经审查,儋州市检察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三次,共价值263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对陈某某提起公诉,儋州市法院依法对其做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我国刑法第263条明确规定了抢劫罪,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指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等八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因此,刑法所规定的刑罚也较重。本案中,陈某某先后三次实施抢劫行为,系抢劫犯中的惯犯、屡犯,即系多次抢劫。尽管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总额不是很大,但严重影响社会安宁,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形之一,其法定刑升格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曾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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