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文体局原局长受贿二百万余元 获刑五年

曾琪 2017-03-28 17:10:16

商报全媒体讯(海拔手机端记者 吴坤莹 通讯员 卢音)2017年3月28日下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亚中院”)对三亚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以下简称“文体局”)原局长董永泉受贿案进行宣判,对被告人董永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对已退还的赃款人民币190万元及涉案奥迪A6L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2年10月,三亚同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和公司”)向三亚市政府申请在市海滨电影院原址上兴建三亚影视广场,时任三亚市政府副秘书长的被告人董永泉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前期工作。2013年4月,董永泉任三亚市文体局局长后,开始启动该项目的各项工作。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同和公司法人代表纪枨文多次表示想在经济上给予董永泉好处的意思,董永泉一开始予以推辞,表示以后再说。2014年春节期间,董永泉的弟弟董永聚想从青岛到三亚来发展事业,在董永泉的办公室经董永泉介绍认识了纪枨文。

2014年2月份的一天,董永聚告诉董永泉想在三亚租个房子,董永泉便让董永聚去找纪枨文帮忙。随后,纪枨文拿出190万现金交给董永聚买了房子。董永泉在明知纪枨文是因为自己的原因才送钱给董永聚买房的情况下,并没有表示反对。纪枨文为讨好董永泉,将董永聚聘为同和公司副总经理。经董永泉同意后,纪枨文于2014年3月期间,买了一辆总价493521元的奥迪A6L轿车交给董永聚保管和使用。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永泉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9.352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董永泉已退还赃款人民币190万元,并具有悔罪表现,且提交书面材料表示真诚悔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董永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董永泉退还的赃款人民币190万元及涉案车牌号为琼BM1778奥迪A6L轿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董永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7年3月23日,三亚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三亚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恰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