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不属借款?儋州女子用支付宝转5万元 转出一场官司

蔡丽娟 2017-03-28 11:16:09

用支付宝转5万

转出一场官司

儋州女子转的这笔款属不属借款?

省二中院终审认定构成民间借贷

2015年7月,儋州女子李霞(化名)通过支付宝向朋友张梅(化名)转账了5万元。这5万元算不算借款呢?在李霞将张梅起诉到法院时,关于这5万元钱的认定,两审法院有不同的意见。

李霞今年20多岁,张梅比她大4岁,两人是朋友关系。2015年7月14日,李霞通过支付宝,给张梅的工商银行卡转账了5万元。这5万元钱,李霞说是因为张梅向她借钱,她才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张梅的。但是,张梅借钱之后,一直没有还款。为此,李霞向儋州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梅偿还借款及利息。张梅没有出庭,也未对此作出答辩。

儋州市法院认为,李霞通过支付宝交易平台转账而不是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其提供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仅能证明李霞与张梅之间存在资金往来的事实,并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李霞仅以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主张债权,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能支持。该院一审驳回了李霞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李霞上诉到海南省二中院。李霞认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张梅向她借款,她通过支付宝转账5万元到张梅的工商银行账户,双方借款合同成立,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此外,张梅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没有到庭抗辩该转账的5万元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李霞表示,她已经就双方的借贷关系完成举证责任,一审判决以其不能举证借条合同驳回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加重了她的举证责任。李霞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张梅仍旧没有进行答辩,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省二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以及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李霞提供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载明的内容来看,李霞通过网上支付宝向张梅的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视为双方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即两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一、二审期间,张梅均未到庭抗辩该转账5万元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其应承担举证不能不利法律后果。

据此,省二中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梅向李霞偿还借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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