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海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椰网 2020-07-31 13:41:43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徐明锋)7月31日上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始就海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分为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这6章,表示禁止利用地方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据介绍,制定《办法》,旨在加强海南省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法》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求,建立健全与国际标准化管理体制相衔接的自由贸易港标准化管理体制,鼓励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办法》。

《办法》提出,对在本省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所需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纳入个人职称评价指标,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对于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标准创新成果,纳入本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奖范围。

《办法》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有关社会团体、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标准制定、自我声明公开等工作的,可以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其整改。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标准化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渠道,并依法、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

在标准的制定上,《办法》对制标目的、平等待遇、地方标准范围和制定主体、地方标准项目建议、地方标准项目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审查、地方标准计划下达、地方标准起草、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地方标准送审、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地方标准报批、地方标准发布、地方标准编号、技术文件、团体标准要求、企业标准要求、符合强制性标准、激励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标准转化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在本省开展标准制定工作,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享受平等待遇,并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办法》还规定,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海南省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海南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组成,即“DB46”。设区的市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字组成,如海口市地方标准代号为“DB4601”,三亚市地方标准代号为“DB4602”,其它设区的市依次编号。

《办法》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引导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企业标准。企业、社会团体之外的机关、事业单位、组织、产业联盟制定本单位产品、服务、管理标准的,可以参照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核心要素和关键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实施效果显著的,可以在标准化工作奖励或者政府质量奖评选等方面予以激励。

《办法》表示,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禁止利用地方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办法》从强制执行标准、地方标准实施、地方标准公开和解释、地方标准评估、地方标准复审、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实施、企业标准实施、标准化试点示范、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人才培养、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国际化、区域标准化合作等方面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明确。

《办法》指出,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组织地方标准的实施。地方标准归口单位应当制定和采取配套措施,推进地方标准的实施,加强地方标准的宣传,发挥地方标准在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促进作用。

《办法》鼓励社会团体、企业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团体标准文本、企业标准文本;鼓励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治理等工作中将团体标准作为技术参考;鼓励企业向社会公开其企业标准的实施情况以及相关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验证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还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本区域的社会团体、企业联合其他区域的社会团体、企业开展区域标准化合作,提高产业协同效率。

同时,鼓励各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积极利用自身条件,开展相关培训或者开设标准化课程,推动标准化教育的普及,培育多层次、实用型标准化人才。鼓励各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科研机构对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构建与国际标准接轨、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配套的重点产业标准体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推进标准实施,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在国际标准化双(多)边活动中,开展标准化交流合作,推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

意见反馈途径

一、各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可于2020年8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反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二、有关单位或个人可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bzh65310955@163.com。联系人:陈诗帆,联系电话:65358429。

【责任编辑:周小妹】

【内容审核:苏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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