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赂195万元!琼中县公安局原局长尹兴被提起公诉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魏铭纬)近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原局长尹兴违纪违法细节被披露。2008年底至2013年初,被告人尹兴担任琼中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该县公安局全面工作。其间,商人刘某某在该县从事开设赌场等活动,为获得关照,经人介绍与尹兴结识。尹兴在与刘某某接触过程中,明知刘某某在琼中开设赌场,公安机关负有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工作职责,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悉数收受刘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95万元及洋酒等物。尹兴收受刘某某195万元后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使用。
被告人尹兴,男,1966年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海南省公安厅反恐总队原总队长,山西省阳高县人。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海口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0月8日经海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3个月。2020年1月10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龙华区检察院决定逮捕。
起诉书显示,尹兴受贿时间为2008年底至2013年初。根据尹兴个人履历显示,2008年10月至2011年3月,他担任琼中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书记、局长,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任琼中县委常委、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书记、局长(兼)。
起诉书显示,尹兴在琼中县担任公安局局长期间,只收受刘某某的贿赂。刘某某在5年内分16次向其行贿,行贿时间大多在传统节假日,一次行贿少则10万多则15万。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尹兴主动到海南省纪委监委派驻省公安厅纪检组投案。2019年8月9日,其家属代为上交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95万元。
龙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尹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琼中县公安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人民币19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兴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龙华区检察院对尹兴提起公诉。
【责任编辑:王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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