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海口港丰实业被罚1.5万元

椰网 2020-06-28 15:47:56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徐明锋)海口港丰实业有限公司是海口港丰农贸市场的开办者,被责令改正、警告后,仍拒不改正;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6月28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了解到,海口港丰实业有限公司因未履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被罚款1.5万元。

未履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被责令改正、警告后,仍拒不改正

2月29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海口市秀英海港路的海口港丰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海口港丰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对过期快检试剂不及时清理等不规范的管理;未记录销售者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的资料;未能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据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介绍,海口港丰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农贸市场的举办者,负有对入场销售者进行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查验义务,但海口港丰实业有限公司仅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未查验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2018年10月18日,原秀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海口港丰实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海口港丰实业有限公司未制定悬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未按照要求完善销售者档案以及未向销售者索取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2019年4月22日,对海口秀英周序程蔬菜摊位和海口秀英蒙美民蔬菜摊位销售的菠菜进行抽样,检验结果显示被抽样的菠菜均不合格。周序程、蒙美民、黄木荣摊位是海口港丰实业有限公司的销售摊位,因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分别被予以行政处罚,海口港丰实业有限公司亦未对上述3个摊位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今年2月29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执法人员前往海口港丰实业有限公司场所检查,海口港丰实业有限公司虽查验留存猪肉摊位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但未查验留存蔬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也未记录入场销售者相关信息。

此外,海口港丰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未改正原先违法行为。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表示,海口港丰实业有限公司未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未查验留存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以上行为未履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在该局下达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后,仍拒不改正。

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口港丰实业有限公司被罚款1.5万元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介绍,该局于4月13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给海口港丰实业有限公司,海口港丰实业有限公司在现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执法人员联系海口港社区网格员见证,现场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放置在海口港丰实业有限公司办公桌上,并当场告知在场的海口港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芳陈述、申辩权利。海口港丰实业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表示,海口港丰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2018年10月18日原秀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海口港丰实业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但海口港丰实业有限公司未引起高度重视,仍未按规定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仍未按规定履行索取并留存摊位销售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商的资质等进货查验义务,使海口港丰农贸市场内的海口秀英周序程蔬菜摊位、海口秀英蒙美民蔬菜摊位、海口秀英黄木荣蔬菜摊位等销售不合格食用产品(已另案处理)且无法追溯源头,海口港丰实业有限公司亦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商报记者注意到,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鉴于海口港丰实业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现已经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考虑违法情节一般,危害后果不大,依法酌情处罚。5月22日,依法给予海口港丰实业有限公司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张美儿】

【内容审核:关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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