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中院开庭审理一起家族式贩毒案 涉案毒品近60斤

吴晓曼 2017-03-16 19:29:19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客户端记者李碧微 通讯员 卢音)16日上午,三亚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家族式贩毒案件,涉案4名被告人中陈某流和罗某卿是夫妻,陈某弟为其儿子,郑某为陈某弟表哥,涉案毒品高达29.78千克。其中,被告人陈某弟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3月释放。

在该起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11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流、罗某卿在陈某弟的指挥下,在广东省陆丰市取毒品、付毒资,并将购买到的毒品通过大巴车托运到海南省万宁市,郑某接货后交由陈某弟贩卖获利。

2016年3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弟与他人约好交易毒品的地点后,指挥其儿子开车载着罗某卿去取货,并指使罗某卿用纸箱包装后于次日托运。16日9时许,陈某弟在海南省万宁市打电话给大巴车司机刘某,称要从广东省陆丰市托运货物到万宁。10时40分许,罗某卿在陈某弟的指挥下,将一件浅绿色塑料编织袋包装的纸箱子托运上大巴车。17日13时许,大巴车到达万宁市高速路口,郑某在陈某弟的指使下驾驶一辆白色越野车去接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纸箱内20包透明包装袋的毒品。经鉴定,该毒品净重19.78千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7.3%。

此外,3月4日,陈某弟打电话给另一名大巴车司机称要托运货物,并于次日指使陈某流去托运毒品并告知其大巴车车牌号。随后,陈某流让罗某卿以同样的方式托运毒品10千克,由郑某取货后交给陈某弟。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弟、罗某卿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9.78千克,陈某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千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与上述三人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29.78千克,其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庭审中,到庭旁听群众约50余人,控辩双方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发问,当庭对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意见,并围绕被告人是否有自首、坦白等法定量刑情节等控辩焦点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调查并展开了紧张有序的法庭辩论。在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法定程序进行完毕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对该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