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人家中开庭 五指山法院判刑一人

蔡丽娟 2017-03-15 11:03:39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董国豪 通讯员 赖思琴 黄会仙)近日,五指山市法院刑庭在被告人黄某家中开庭,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罚金1000元。

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12月8日21时许酒后驾驶摩托车送朋友回家,途径正气路路口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黄某的血样中乙醇浓度为80.7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取保候审期间,即2016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在务农时不小心摔伤,造成左腿骨折,住院半个月后一直躺在床上养伤,无法下地行走。五指山市法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人左腿骨折,行走不便,每日要在家中服用中药养伤,且被告人家住保亭县,离五指山市有段距离,让被告人前往五指山市法院开庭确实有困难,承办法官决定前往被告人黄某家中开庭审理该案。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由于该罪名成立时间较晚,很多村民对该罪名不了解,或者抱着侥幸心理,将醉酒驾车当作一件很平常的事。为了让被告人及他的邻里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险及法律后果,承办法官邀请被告人的家人及邻居一起旁听了庭审,给村民上了一堂普法宣传课。

庭审中,被告人黄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认罪态度诚恳,真诚悔悟。同时,承办人考虑到被告人的伤势,需要较长时间的修养,最终,承办人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2个月,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