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索取、收受财物255万余元 海口一“小组长”获刑5年半

椰网 2020-03-26 22:37:26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符雄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55.4万元,海口市琼山区国兴街道原米铺社区米铺经济社居民小组组长蔡某最终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被法院判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2015年11月25日和12月2日,琼山区人民政府下发相关通知,决定对米铺社区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根据相关规定,在红城湖棚改片区征收范围内没有合法土地来源的被征收户,需要提供居民小组(经济合作社)、村或居委会、镇政府或街道办确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三级证明。对在米铺经济社征收区域范围内,无合法用地手续的,需由居民小组对其土地使用权进行确认,即由居民小组审核确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以下简称三级证明),被告人蔡某利用担任米铺经济社居民小组组长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征收土地为他人办理三级证明的过程中,收受王某、王某存等20余人贿赂共计168.4万元。

此外,因米铺经济社的老人公寓出租合同于2011年到期,原承租人张某龙为了续租老人公寓继续经营,在与蔡某协商过程中,蔡某要求张某龙按照合同租期每年给其6万元好处费和每个村干部好处费才同意张某龙续租十年。2011年6月,张某龙与米铺经济社签订了老人公寓的续租合同。其后张某龙分两次送给蔡某好处费共计60万元。

2008年间,米铺村与海口三友工贸、海南阳鸿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阳鸿公司)合作建设美舍香槟房产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米铺村分得A单位20套商品房和1层101号铺面,交付房屋为毛坯房。2013年5月7日,经米铺村民讨论后,决定将该20套商品房进行拍卖,阳鸿公司拍得上述房产。拍卖后,蔡某以该20套房产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简装为由,要求阳鸿公司向村里支付20套房产的装修费共计约80万元。为了免除给付上述装修费,周某江与蔡某协商同意给蔡某40万元好处费。2014年上半年的某天,周某江在海口市龙华路农业银行附近送给蔡某20万元。后因周某江答应给蔡某的好处费未完全兑现,蔡某多次向周某江索要。周某江以没钱为由推脱,蔡某要求周某江写下一张借款20万元的虚假借条,在周某江未继续给钱的情况下,蔡某要求周某江在借条上两次重写签名确认。

2014年的一天,蔡某约周某江及米铺村4名时任居民小组的干部在海口市龙昆南路的龙泉渔村吃饭,饭后周某江送给蔡某2万元。

2014年期间,曾某仁在建设海口市某酒店时,因要拆除相邻铁道宾馆的一个钢构消防梯和占用米铺村土地堆放建材,找到米铺村蔡某雄帮忙解决上述问题,蔡某雄称还是要找蔡某出面比较好解决。为感谢蔡某帮助解决上述问题,曾某仁于2014年下半年通过蔡某雄送给蔡某5万元。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身为米铺经济社居民小组组长,在协助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8.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蔡某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在担任米铺经济社居民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8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蔡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是其在监察委调查其涉嫌受贿罪过程中如实交代的,系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的家属在诉讼中退还蔡某的犯罪所得255.4万元,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对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5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被告人蔡某已退还的犯罪所得255.4万元,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蔡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美儿】

【内容审核:邓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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