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谣言、未戴口罩还辱骂工作人员……万宁这12人被拘!

椰网 2020-02-05 18:56:33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王春棠 通讯员 王雷 黄虹丽 摄影报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万宁市公安局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对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干扰阻挠疫情防控工作等涉疫情违法行为,坚决从快从严打击,1月26日以来,共查处涉疫情案件11起,行政拘留12人,有效地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稳定。

01万宁大茂镇一男子散布谣言被拘

1月26日,万宁市大茂镇李某云在微信中发布不实言论视频称,在万宁市大茂镇出现疫情,有人已死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万宁市公安局对李某云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02万宁南桥镇一女子散布谣言被拘

1月27日,万宁市南桥镇一女子周某莲通过微信散布谣言称,“南林出现一个从武汉回来八九天发烧的,早上已送往医院。”后内容被多人截图转发,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万宁市公安局对周某莲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03万宁南桥镇一男子打砸疫情防控卡口被拘

1月30日,万宁市南桥镇一男子潘某林不顾南桥镇小管村委会新村仔村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员的劝阻,用脚踹、用木板打砸卡口设备。万宁市公安局对潘某林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04外地一女子未戴口罩不听规劝还辱骂工作人员被拘

2月1日,外地一女子韩某香在万宁市万城镇椰林湾小区未戴口罩,小区防控疫情工作人员劝其戴口罩,但该女子不但不配合工作人员,还辱骂工作人员。万宁市公安局对韩某香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05万宁东澳镇两男子辱骂知名院士,发布辱骂视频被拘

1月31日,万宁市东澳镇一男子吴某某恶意辱骂知名院士,另一男子王某拍摄视频,并发到微信朋友群后被多人转发,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万宁市公安局对吴某某、王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06万宁礼纪镇一男子不配合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员检查并驾车冲卡被拘

1月31日,万宁市礼纪镇一男子王某兴驾车到礼纪镇莲花村委会道流村疫情防控卡口时,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检查,摔坏工作人员手机,并驾车冲卡。万宁市公安局对王某兴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07万宁后安镇一男子无故谩骂殴打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员被拘

2月2日,万宁市后安镇一男子李某武在后安镇坡头村委会马六坑村疫情防控卡口无故谩骂殴打卡口工作人员李某方。万宁市公安局对李某武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08万宁北大镇一男子拒绝疫情防控卡口检查并驾车冲卡被拘

2月2日,万宁市北大镇一男子梁某驾车途经后安镇坡头村委会上溪桥附近疫情防控卡口时,拒绝工作人员检查,并驾车冲卡逃离。万宁市公安局对梁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09万宁兴隆一男子谩骂威胁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员被拘

2月3日,万宁市兴隆一男子潘某财邀请朋友到其家吃饭,其朋友驾车途经兴隆三十队疫情防控卡口时,工作人员要求其朋友下车检查登记,潘某财为此赶到现场,对该卡口工作人员进行谩骂并扬言拿刀砍死工作人员。万宁市公安局对潘某财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10万宁一男子殴打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员被拘

2月3日,万宁市长丰镇一男子陈某全因前天晚上与黄某发生争执,在长丰镇七甲后边溪村疫情防控卡口见到黄某在卡口执勤,遂持塑料凳子将黄某打伤。万宁市公安局对陈某全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11万宁长丰一男子拒绝疫情防控卡口检查并驾车冲卡被拘

2月4日,万宁市长丰镇一男子崔某杰驾车途经兴隆太阳河桥头疫情防控卡口时,拒不配合民警检查,并驾车强行冲卡。万宁市公安局对崔某杰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万宁警方再次提示:

1月30日,海南省公安厅发布通告,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一、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测、检疫、强制隔离、留观治疗的

二、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四、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五、存在哄抬物价、假冒伪劣、牟取暴利、囤积居奇等严重扰乱市场、社会秩序的;

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七、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

八、以威胁、暴力方法阻碍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

九、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疫情等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十、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十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十二、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万宁警方再次呼吁:

广大群众要识大体、顾大局,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积极配合政府各部门,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同心协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切莫进行上述各种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公安机关将从快从严打击处理。

【责任编辑:张美儿】

【内容审核:吴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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