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诚意金混淆使用 海南汽车销售格式合同“问题多”

椰网 2019-10-22 14:34:05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徐明锋)海南汽车销售格式合同有哪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汽车经销商是怎么样进行挷捆销售、强制交易等不公平交易的?消费者如何认清“定金”“订金”“诚意金”“违约金”?10月22日上午,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布对海南汽车销售格式合同存在的一些问题依法作出的点评意见,涉及7大方面。

一些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隐私权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5月起,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开展家用汽车销售、旅游、餐饮等3个行业格式合同征集点评活动,旨在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在海南”活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促进有关行业规范经营,减少利用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和省消委会官方网站、市场监管系统等多种途径征集收集格式合同,共收集正在使用中的汽车销售格式合同文本近30多份。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律师团对汽车销售格式合同进行研讨,发现一些格式合同中存在汽车经销商不履行法定义务,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强制交易,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隐私权等问题,依法作出点评意见。

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注意到,点评涉及挷捆销售,涉嫌强制交易,侵害消费者选择权;“定金”“订金”“诚意金”“违约金”概念不清,混淆使用,商家意在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仅规定买方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平等,涉嫌不公平交易,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经营者延误交车,推卸责任,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转嫁车辆和配置价格波动责任,免除自身违约责任,构成强制交易,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汽车交付即视为合格,免除卖方的质量担保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滥用个人信息,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等7大方面。

挷捆销售,涉嫌强制交易,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涉评条款:1、甲方(买方)自愿委托乙方(卖方)办理或提供如下服务项目:购置税、保险、上牌、金融、按揭等服务,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车辆及代办费用实际结算汇总价(按实际发生结算,多退少补)。

2、甲方(买方)向乙方(卖方)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3、甲方应付款:服务费,购置税等税费,精品费用,定保通费、保险费用。

4、车辆必须由卖方监管买方在海南省车管所上牌,卖方负责保管车辆合格证,卖方委托专人配合买方在海南省内车管所办理上牌手续,买方有义务配合卖方于上牌当天起3日内提供相关车辆有效资料。

点评:以上涉评条款表述的共同特点是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并未设置供消费者进行选择的项目,也没有可选择的说明或提示,使消费者丧失选择权。有些条款标明消费者可自愿委托商家代办,但实际销售中,消费者并非能自愿,假如不委托商家代办这些服务,将享受不到应有的优惠,且乙方(卖方)提供的保险公司、贷款机构均是商家指定,几乎没有选择的机会,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涉评条款违反了上述规定,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涉嫌捆绑销售,构成强制交易,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条款应属无效。

“定金”“订金”“诚意金”“违约金”概念不清、混淆使用

涉评条款:1、乙方(买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卖方)支付诚意金XX元,车款缴清时,订金充抵购车款,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定金。

2、乙方(买方)接到甲方提示通知后,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办理提车手续,视乙方违约,……,乙方按未付款的每日千分之五承担赔偿责任,如超过十五日仍未付清车款的,本合同解除,乙方(买方)所付定金不予退还;乙方交付订金的,订金不予退还并且按车身价格的20%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定金是具备特定法律后果的法律术语,定金收取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超过20%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没有特别约定相应法律后果仅是一般预付款的意义,不适用定金罚则,不能主张定金权利。

违约金是合同订立之后,违约方违约的情况下所应支付守约方的补偿。合同违约金由双方自行约定,一般约定应该对等,不得过高,并且在具体适用时,如果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时候,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但两者不能同时适用。

上述涉评条款中同时出现“诚意金”“定金”“订金”,概念不清,混淆使用,让消费者不知所云。很明显,汽车经销商恶意设置责任约定不对等条款,增加消费者责任,减轻自身责任,违反《合同法》《担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应属无效条款。

违约责任不平等,涉嫌不公平交易,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

一、关于定金条款及点评

涉评条款:1、活动期间定金概不退还。

2、签订销售定单后,该定金不可退,若因供货方原因,导致无法供应定货方所需车辆,定货方有权要求退回定金。

3、甲方(卖方)如未如期交付车辆,乙方(购买方)可要求甲方退还定金。

点评:以上涉评条款规定签订合同后定金不可退,或卖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如期交付车辆,仅向买方返还定金,均是典型的不公平交易条款。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如果系卖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提供指定车辆就应该双倍返还定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关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话、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该涉评条款明显是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责任,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应属无效条款。

二、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及点评

涉评条款:1、乙方(买方)不按时验收接车,且经甲方(卖方)通知后超过一个月(也可双方协商期限)仍未验收接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购车款20%的违约金。

2、乙方(买方)接到甲方提示通知后,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办理提车手续,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不予留车,乙方所购车辆另行安排;乙方按未付款的每日千分之五承担赔偿责任,如超过十五日仍未付清车款的,本合同解除,乙方所付定金不予退还,乙方交付订金的,订金不予退还且按车身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

3、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买方)不按预计交车时间提车,或单方要求退定时,甲方(卖方)有权不退还定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车款总额的3%的违约金。

点评:1、对于迟延交付车款的情况,该条款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按照车行设定的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逾期付款年利率达到182%,明显过高,不受法律保护。

2、在仅支付定金的情况下,不退还定金就已经属于违约责任,不需要再另行约定车款总额的3%的违约金。

3、买方购车款已经全额交付的情况下,即使买方不按时提车,且经通知后仍不提车,卖方仍无权解除合同,但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的情况约定承担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作为买车一方,主要债务是支付购车款,提车不属于主要债务,不及时提车导致卖方出现合理的经济损失可以要求买方赔偿,但20%的违约金明显偏高。根据《合同法》公平原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以上涉评条款约定买方各项违约金过高而对经营者违约则没有作出规定,属于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应属无效条款。

经营者延误交车,推卸责任,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

涉评条款:若订货期间因生产厂商或运输工具遭遇……交通事故等意外因素,人为破坏或不可抗力……造成交车延误,不视为延迟交车,卖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点评:此条款将非不可抗力的情形也作为经营者免除责任的情形,扩大了经营者免除责任的范围。运输工具中断或发生意外、厂家生产原因等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应属卖方经营过程可以预见及避免的经营风险责任,属于卖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卖方违约,相关违约风险应由卖方承担,与买方无关。该条款是免除汽车经销商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转嫁车辆和配置价格波动责任,免除自身违约责任,构成强制交易,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涉评条款:1、车辆价格和随车配置单价为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时的现行厂配和价格,因厂家产品换代等政策的调整,在乙方提车时厂配可能会发生变化,单价也会因此有所变化,乙方同意接受变化后的新厂配和新价格。

2、在本合同签订后,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调整消费税、关税等税费的税率而使本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车价增加,则车价增加部分由买方承担。

点评:1、车辆价格和配置属于合同主要内容,是消费者最为关注的问题,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车辆价格和配置通过合同确定后,如卖方不能履行合同,买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厂家原因导致车行(卖方)不能履行义务,这是卖方正常的市场经营风险,卖方不能通过格式条款将风险转嫁给消费者,且免除自己的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涉评条款内容实际上是卖方以强势地位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免除自身违约责任,进行强制交易,严重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的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2、合同签订后,遇有国家税费调整时,不应有溯及力,如发生调整税费税率增大的损失,也应平等分担,更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民法原则。

汽车交付即视为合格,免除卖方的质量担保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

涉评条款:合同车辆验收应于交货当日在交货地点进行,买方应对(合同车辆)的型号、外观(包括但不限于漆面是否划伤、玻璃是否破损等)、内饰、配置、功能、随车物品和文件进行认真检查,确认验收完成后,双方应共同签署验车交接单。买方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卖方交付的合同车辆合格,车辆数量和质量均符合合同的要求

点评:此条款约定车辆交付即视为合格,要求消费者现场对汽车“质量”进行验收,并约定当场不提异议视为合格。汽车的数量、外观可以现场确认,但是汽车质量等内在缺陷消费者是无法通过现场进行确认和检验的,汽车质量应受《产品质量法》以及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的约束。涉评条款中,卖方单方面免除质量担保义务,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属于不公平交易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6条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

滥用个人信息,侵犯消费者隐私权

涉评条款:买方同意卖方在以下范围内使用其个人信息。

1、商品及服务的企划、开发、改善。

2、在产品企划、开发或提供服务质量及顾客满意度等方面,实施的各项调查。

3、“买方理解并同意,为了……实施各项调研……市场营销……卖方需将买方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生产者或卖方关联公司……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涉评条款中,卖方向相关联方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并未设置可选项并征得买方同意,实际是为了自身牟利,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隐私权,应属无效条款。

【责任编辑:黎晓帆】

【内容审核:邓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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