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11月起海口施行全国首部湾长制地方性法规

椰网 2019-10-15 16:21:52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王辉 摄影报道)10月15日,海口召开《海口市湾长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标志着全国第一部湾长制地方性法规制定出台,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海口市海岸线长172.7公里,管辖海域面积830平方公里,自西向东主要分布有澄迈湾(海口段)、海口湾、铺前湾(海口段),自然岸线保有率达64.2%。根据2018年海口市海洋环境状况公报,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为98%以上,全年未监测到赤潮。

海口市湾长制事务中心主任谢恬介绍,自2017年底海口成为全国首批湾长制试点城市以来,海口在全国率先推行湾长制,坚持保护与利用并重、严管与重罚并举、宣传与引导同步,摸清海洋生态本底,大力改善生态环境,力求提升海洋环境资源效益。湾长制成为海口抓实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首设三级湾长体系

据介绍,海口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湾长体系,各级湾长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市设置市总湾长和市级湾长;沿海湾的区设置区级湾长;沿海湾的镇(街道)设置镇(街道)级湾长。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另行设置湾长。海口市总湾长全面负责海湾管理保护的组织领导工作,组织开展巡查,协调和督促解决湾长制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市级湾长、区级湾长组织对其责任海湾的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海湾管理保护方案,对其责任海湾开展巡查,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海湾管理保护重大问题。镇(街道)级湾长负责对其责任海湾的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海湾管理保护方案,对其责任海湾开展巡查,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并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市总湾长每半年巡查不少于一次

据介绍,市总湾长、市级湾长以及市湾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研究解决湾长制工作中的问题,部署湾长制工作任务,决定湾长制工作考核、奖惩、通报等事项。

各级湾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巡查:市总湾长每半年巡查不少于一次;市级湾长、区级湾长每季度巡查不少于一次;镇(街道)级湾长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镇(街道)级湾长应当组织对其责任海湾进行日常巡查。市人民政府、沿海湾的区人民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村(社区)级海湾专管员或者巡查员,协助镇(街道)级湾长开展工作,接受镇(街道)级湾长的领导和管理。

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湾长应当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协调和督促解决防灾减灾中的问题。

各级湾长应当根据海湾管理保护方案列明的事项和要求,重点对海湾水质、入海排污口、垃圾倾倒、海水养殖、海湾岸线、采挖海砂、围填海等事项进行巡查,并如实记载巡查情况。市级湾长、区级湾长在巡查中发现责任海湾存在相关海湾管理保护问题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督促本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限期予以处理;区级湾长在巡查中发现责任海湾存在相关海湾管理保护问题或者违法行为,属于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提请市级湾长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限期予以处理。镇(街道)级湾长在巡查中发现责任海湾存在相关海湾管理保护问题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解决或者予以劝阻、制止;对不能解决或者制止的,应当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湾长可以约谈相关职能部门

市级湾长、区级湾长在巡查中发现责任海湾存在相关海湾管理保护问题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督促本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限期予以处理;区级湾长在巡查中发现责任海湾存在相关海湾管理保护问题或者违法行为,属于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提请市级湾长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限期予以处理。

镇(街道)级湾长在巡查中发现责任海湾存在相关海湾管理保护问题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解决或者予以劝阻、制止;对不能解决或者制止的,应当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市级湾长、区级湾长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海湾管理保护职责的,应当责成其依法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以督办函等形式督办。区级湾长、镇(街道)级湾长发现上一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海湾管理保护职责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湾长报告。

上级湾长发现下级湾长在履行湾长职责过程中存在拖延、推诿以及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情形的,可以约谈下级湾长,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市总湾长、市级湾长、区级湾长发现本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按湾长的督促期限履行处理职责,或者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拖延、推诿以及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情形的,湾长可以约谈本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市级湾长应当推动和督促建立跨区或者本级跨部门的海湾管理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和督促解决跨区、跨部门的海湾管理保护问题。区级湾长应当推动和督促建立本区跨镇(街道)或者本级跨部门的海湾管理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和督促解决本区跨镇(街道)、本级跨部门的海湾管理保护问题。市级湾长、区级湾长应当推动和督促建立本级跨部门的联合执法监管制度,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予以处理。

同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湾与入海湾河流管理保护的联动机制,确定入海湾河流入海断面水质要求和入海污染物控制总量。相关湾长、河长应当组织对其责任海湾、入海湾河流开展联合巡查和执法。

什么是湾长制?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规定》所称湾长制,是指在相应海湾分级设立湾长,负责组织、协调其责任范围内的海湾管理保护相关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同时,规定海湾管理保护包括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空间资源管控、海湾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执法监管等方面。

湾长如何设置?

《规定》一是明确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湾长体系,市设置市总湾长和市级湾长、沿海湾的区设置区级湾长、沿海湾的镇(街道)设置镇(街道)级湾长,同时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另行设置湾长。二是根据管理层级和分工不同,分别规定了市总湾长、市级湾长、区级湾长、镇(街道)级湾长的职责。

目前,海口共设立了40名湾长。结合市域特点,从高位推进,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双总湾长” ,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建立了市、区、镇(街道)三级湾长体系和党、政“一把手”主抓海洋环境问题的责任体系。

湾长制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如何明确?

为保证湾长制的有效运转,《规定》一是要求市人民政府以及沿海湾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湾长制议事协调机制,依法设置湾长制工作机构,承担湾长制的日常实施工作。沿海湾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置湾长制工作机构。二是规定湾长制工作机构主要承担督促、协调落实湾长确定的事项,组织编制海湾管理保护方案,协助湾长巡查海湾,开展湾长制宣传教育等湾长制的日常实施工作。

什么是湾长巡查机制?

湾长巡查机制是湾长制实施的主要制度措施,也是湾长开展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开展海湾管理保护的基本要求。

《规定》一是明确各级湾长的巡查要求,市总湾长每半年巡查不少于一次,市级湾长、区级湾长每季度巡查不少于一次,镇(街道)级湾长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同时规定,镇(街道)级湾长应当组织对其责任海湾进行日常巡查。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湾长应当组织开展巡查。

二是规定巡查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各级湾长应当根据海湾管理保护方案列明的事项和要求,重点对海湾水质、入海排污口、垃圾倾倒、海水养殖、海湾岸线、采挖海砂、围填海等事项进行巡查,并如实记载巡查情况。

三是规定市级湾长、区级湾长、镇(街道)级湾长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机制。

《规定》设置了哪些法律责任?

湾长制立法主要解决创新管理保护机制方面的问题,在相关法律责任方面主要是内部行政责任。《规定》一是明确湾长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或者给予相应处分。二是规定与海湾管理保护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湾长制工作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未按湾长的监督检查要求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或者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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