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儋州先试行!海南开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

椰网 2019-07-11 19:49:44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李兴民 )房屋出现“裂漏渗”,业主维权面临“修复难、赔偿难、追责难”的窘境,这种情况或成为历史。7月11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南省住建厅获悉,由该厅牵头起草的《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正式文稿已经出炉。将通过开展房屋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按条款履行义务的形式,保障房屋建筑所有权人的主体利益。

《方案》称,海南省强台风、多降雨,房屋易出现“裂漏渗”等质量通病。当出现质量问题时,修复难、赔偿难、追责难,广大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用户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工程质量涉及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质量管理,多次提到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为解决这一民生难题,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根据省领导的工作批示,于2018年11月开始着手研究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作,着力于对传统监管模式进行改革,制定出一套新的建设工程监管制度,既要能加强建设过程质量管理,又能在建筑使用阶段出现质量问题时修复及时,让业主和住户的维权途径简单。

《方案》提出,将海口和儋州作为推行放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主要试点地区,鼓励其他市县开展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新建的住宅工程项目作为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主要试点对象,鼓励其他条件成熟的新建公共建筑开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

商报记者发现,《方案》中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机电工程四大类,每一类中还有具体的内容,基本上囊括了业主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所有问题。

保险期限方面,《方案》明确,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少于15年、防水工程不少于10年、装修装饰工程不少于5年、机电工程不少于5年。保险赔偿责任期限,从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起算。此外,鼓励保险机构与建设单位双方协商延长保险赔偿责任期限,到期后鼓励续保。

《方案》要求,投保建设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承发包的合同中予以明确,保险后可取消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承包方式上鼓励采取共保模式,共保体应当遵守统一保险条款、统一费率、统一理赔服务、统一信息平台的共保要求。

“以后房子有质量问题再也不用扯皮了,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方案》解读:

问题一:如何改变广大小业主的维权弱势地位?

回答:通过建立房屋建筑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使得保险公司与房屋最终用户的利益捆绑在一起,让代表最终用户权益的主体(保险公司)介入建设全过程,将解决现行制度下最终用户无法到场的痛点,改变最终用户对工程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过程缺乏监督权与话语权的现状。当质量事故发生时,通过建设方购买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为出现事故时快速处理提供充足的财政保证,能做到先修复、先赔偿、后代位追责,消除了因责任主体消失或难以履职而导致的业主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解决用户后顾之忧 ,凸显经济效用与社会效用。

问题二:如何改变现有建设工程监管模式的弊端,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回答:通过建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简化并优化建设主体结构。让代表最终用户权益的保险公司介入工程招标,由保险公司聘请的风险管理团队,对招标内容提供咨询,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可有效减少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不合理中标等现象;让代表最终用户权益的保险公司介入工程设计,由保险公司聘请的风险管理团队进行设计施工图质量把关,从而取消或部分取消审图环节,让设计单位回到本来的位置并承担责任;让代表最终用户权益的保险公司介入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由保险公司聘请的风险管理团队对施工过程质量把控,发现建设项目存在的质量缺陷问题,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没有完成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从而弱化或部分取消现有监理职能,避免现有建筑施工过程监理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问题三:如何强化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和承保保险机构的履职责任?

回答:1、通过强化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信用管理,加快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建立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信息平台,负责承保信息、风险管理信息和理赔信息的汇总和过程监控,并对牵头保险公司和风险管理机构工作质量,以及出险理赔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另外把这个信息平台接入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由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对参建单位和承保机构的责任问题进行惩处,并向社会公开。

2、发挥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工程保险的具体承保费率,可与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和参建主体资质、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等挂钩,从而激励建设单位强化质量管理,激励保险公司聘请的风险管理团队规范作业。

问题四:什么是风险管理机构?如何对风险管理机构的能力进行认定?如何对其风险管理机构进行监管?

回答:风险管理机构,是指受保险公司委托,对被保险建设工程项目潜在的质量风险因素实施辩识、评估、报告、提出处理建议,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发生,并最终对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机构。

风险管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可以涵盖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包括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调试和验收等,因此风险管理机构需具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提供质量风险监督、检查和评估等相关服务的能力。

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中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的相关资质要求,对风险管理机构的能力认定如下:

1、具有大型建筑工程管理经验,拥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或机构;

2、具有5年以上受保险公司委托开展国内外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经验,并按专业要求配备相应注册工程师的境外工程管理机构;

3、鼓励现有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设计审图、检测等机构通过改组、合并等方式发展成为风险管理机构或以联合体的方式组成风险管理机构。

风险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不得与该工程参建单位存有关联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服务内容。

保险公司每年按项目对风险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加强诚信管理,并将评估结果反馈至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建设主管部门。对工作质量不能满足相关工作规范要求或因自身原因不予履行合同义务的风险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清除出风险管理市场。

问题五: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费率怎么取?

回答: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总造价。投保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概预算组成中,列明该保险费。

由试点地区住建部门根据不同试点项目类型确定相应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基准保险费率。具体承保费率应当在基准保险费率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和参建主体资质、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等因素进行评估调整,结合再保险市场状况,由保险公司与建设方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对资质等级高和诚信记录优良的,保险公司可以给予费率优惠。

【名词解释】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指由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责任期限和保险范围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损坏,履行修复赔偿义务的保险。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责任编辑:王迷尔】

【内容审核:林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