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人获刑 最高判八年!东方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椰网 2019-07-02 21:31:35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吴平 通讯员 黄少玲)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东方法院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高院、市委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大扫黑除恶工作力度,加快涉恶案件从重从快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

7月2日下午,东方市委政法委联合市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干部等100余人参加旁听以符某彬为首的12名恶势力犯罪团伙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案件的公开宣判,并依法判处符某彬等12名被告人八年至二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东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彬多次纠集被告人符某想、符某细、符某利、符某当、符某克、符某格、符某佳、符某磊、符某宝、符某平、符某丁等人长时间在东方市东河镇、广坝农场、天安乡一带,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对抗、阻碍公安民警执法,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盗窃等犯罪活动,形成一股以符某彬为首的恶势力,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该团伙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对该恶势力团伙的被告人均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东方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符某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被告人符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三、被告人符某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四、被告人符某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五、被告人符某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六、被告人符某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七、被告人符某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八、被告人符某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九、被告人符某当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十、被告人符某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十一、被告人符某格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十二、被告人符某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十三、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符某彬持有的银色起亚牌小轿车(车牌号为琼ACN529)一辆,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后上缴国库。

该案的宣判,有效的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彰显了效的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彰显了东方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恶势力犯罪的信心和决心,进一步筑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础,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了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下一步,东方法院将继续提高政治站位,持续推进对黑恶势力的深挖彻查、依法严惩,努力夯实审判职能基础,坚决打赢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为维护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孟秀莹】

【内容审核:林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