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让瘾君子“住院观察治疗”致其死亡 定安县公安局被判赔偿16余万元

椰网 2019-06-12 16:02:04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符雄助 通讯员 冯花 马润娇)定安男子陈某是个瘾君子,定安县公安局对陈某作出《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陈某在强制隔离戒毒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并在定安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医院建议给予陈某住院观察治疗,但定安县公安局未采纳,最终陈某在强制隔离戒毒过程中死亡 ,近日,海南一中院当庭作出终审判决,限定安县公安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陈某父母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64922元。

记者了解到,定安县公安局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认定陈某吸毒成瘾严重,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陈某在某县强制隔离戒毒所被执行行政拘留。同年10月28日18时10分陈某因咳嗽被县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送往定安县人民医院就医,定安县人民医院建议陈某住院观察治疗,但工作人员拒绝接受陈某住院治疗,要求门诊治疗。11月1日21时30分陈某因发烧、食欲不振再次出所,该县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再次带陈某前往定安县人民医院救治,在陈某接受打针治疗过后将其带回戒毒所继续执行行政拘留。2016年10月28日、11月1日被上诉人两次将陈某送医就诊时,均未告知陈某家属。11月2日16时,陈某因发烧出所,定安县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将其送往定安县人民医院救治。11月2日17时陈某入院,病情为畏寒、发热3天。同日,该县公安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陈某采取取保候审。11月4日,该县人民医院建议陈某转上级医院治疗,但家属出于病情过重及经济原因未同意转院。11月6日凌晨1时50分,陈某经定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实行医护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和定时查房制度。第四十六条规定,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

在该案中,定安县公安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当时强制隔离戒毒所实行医护人员二十四值班和定时查房制度,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同时,定安县公安局于2016年10月28日将陈某送至定安县人民医院治疗时,拒绝了医院关于住院观察治疗的建议。在陈某因病情未见好转再次被送医治疗时,被上诉人仍未及时给予陈某住院观察治疗。此外,在陈某的健康状况显然已属于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亦未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把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也没有采取通知陈某家属到场等其他方式予以妥善处理。由此可见,被上诉人虽已将患病的陈某送出所外就医,但并未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给予陈某及时治疗或妥善处理,其一系列的不作为导致陈某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以致病情进一步加重、恶化,对于陈某死亡的后果存在过错,故应予确认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违法。根据国家赔偿法及行政诉讼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最终,海南一中院综合陈某自身情况及某县公安局在监管行为中的过错程度,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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