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33023立方米,前后提价三次从中牟利…文昌两男子获刑

椰网 2019-06-04 15:56:01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符雄助 通讯员 刘佳)文昌两名男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开采矿产资源33023立方米,严重破坏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6月4日上午,海南一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利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罗某冠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并对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某建设集团修建文昌至琼海高速公路,2016年9月1日,该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与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分项工程专业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后二者分别承建文琼高速公路工程土建WQTJ1标相关里程范围的路基清表、土石方开挖及填筑等工作。其中,周某平(另案处理)受江西某公司指派到现场施工并成立路基四队,王某峰(另案处理)受北京某公司指派到现场施工并成立路基三队。

2017年2月至3月,周某平找到林某利要求购买土方。林某利在未报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经村民小组正式讨论同意的情况下,个人决定出售凤池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地块的土方。林某利与周某平达成口头协议 ,约定以150元/车的价格,将凤池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地块的土方出售给路基四队,挖土方所需机械、运输车辆由周某平提供。

2017年7月2日,周某平组织路基四队工人开始到凤池村民小组的地块上采挖土方。罗某冠知道后,认为林某利以150元/车出售土方价格太低,遂找到林某利说:“你卖150元/车给路基四队,也应以150元/车卖给我,先不要卖给路基四队并让村里派人过来统计车数。”林某利表示同意。

2017年7月4日,罗某冠到采矿现场不让路基四队工人继续采挖。当天,路基四队工人停工后,周某平找到罗某冠,罗某冠对周某平说:“这些土方卖给谁都可以,但是我是本村人,肯定要先卖给我,不卖给你们 。我自己叫车过来采挖,然后卖给别人。”周某平则要求继续将土方卖给路基四队,罗某冠乘机将土方价格提高至165元/车后,就同意路基四队工人继续采矿,前后共采挖2447车次。

2017年9月,罗某冠又以同样的手段将价格提高至185元/车,路基四队工人又继续采挖2593车次。期间 ,王某峰找到罗某冠要求出售土方给路基三队,罗某冠与王某峰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以300元/车的价格,将凤池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地块的土方出售给路基三队,挖土方所需机械、运输车辆由王某峰提供。尔后,罗某冠将此事告知林某利,林某利也同意,并指派村民到路基三队采矿现场统计车数。

直至2017年10月25日,王某峰组织路基三队工人进场到相邻地块采挖土方,共采挖525车次。在采挖土方过程中,林某利、罗某冠在现场向两个路基队指明采挖土方的范围。其中,周某平负责的路基四队采挖土地面积约9亩,王某峰负责的路基三队采挖土地面积约3亩。施工结束后,路基四队分两次转给凤池村民小组土方款667050元,尚有88950元未支付,分两次转给罗某冠土方提价款共计127460元。路基三队转给罗某冠土方款157500元。后罗某冠先后3次共将111051元转给凤池村民小组,其非法采矿获利173909元。林某利非法采矿获利778101元则全部存入凤池村民小组的账户。

海南一中院另查明,2017年7月2日,路基四队工人开始在凤池村非法采矿,运输261车砂石土;7月4日,又运输206车砂石土,每车运载量8-9立方米(即平均每车运载量为8.5立方米),按当时市场价格每立方米砂石土20元/立方米,共计运输467车砂石土,约计3969.5立方米,价值79390元。

经鉴定,文城镇迈南村委会凤池村小组西边采土点非法开采矿产为填方用砂石土(系矿产资源),非法开采资源量为33023立方米;以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660460元。挖土采矿地块形成土坑涉及林地面积12.03亩,全部为四级保护林地,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已经严重毁坏,不经过人工恢复的情况下已不适宜进行植树造林。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利、罗某冠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伐矿产资源,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量为33023立方米,价格为660460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了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利、罗某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海南一中院遂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利服判不上诉,被告人罗某冠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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