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四年前在海口深夜持刀抢劫的男子获刑12年

椰网 2019-05-30 14:05:56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符雄助 通讯员 毛雨佳 蔡莉)海口一女子孔女士在停车场刚打开车门时,突然被从后方冲上来的陌生男子王某野劫上了车,车行至世纪大桥时孔女士趁机跳车并报警。近期,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以抢劫罪判处王某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原告人孔女士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9834.48元。

2015年8月7日22时许,孔女士到海口市滨海大道青少年活动中心取车(白色东风标致408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780元),当她上车将一个墨绿色手提包放好后准备关门时,手持裁纸刀的男子王某野冲上前表示抢劫,并强行威逼孔女士坐到后排座位,后王某野将该车驶离现场。王某野将车开至生生国际购物中心路口时,孔女士打开车门呼救,王某野继续前行。当车从世纪大桥下桥准备右拐时,孔女士趁机跳车,后在路人的帮助下报警。王某野将车开到海口市华侨宾馆停车场,将车停到该处,并将孔女士的一部苹果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44元)抢走。经海口市龙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孔女士跳车摔致牙齿折断、肢体部皮肤挫擦伤,综合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涉案车辆已发还孔女士。

2018年11月20日,龙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野以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8024元,数额巨大,且致被害人孔女士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抢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对被告人王某野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野的犯罪行为致使孔女士身体受伤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人王某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承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龙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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