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求顾年时向杨洋道歉”上热搜 网友:理性追星

中国青年报综合 2019-05-24 18:48:35

今天,《人民法院报》上的

一则公告,

引起很多人关注。

近日,《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称杨洋与赵胜男名誉权纠纷一案,因赵胜男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故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

被判侵权,“顾年時”至今未履行法院判决

据悉,2016年12月11日,微博用户赵某在其账号“顾年時”发布题为“杨洋、杨洋团队及杨洋粉丝做的极品事情”的长篇微博,文章中涉及不少侮辱性言辞。随后,杨洋及团队委任律师进行处理,并将该用户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杨洋与赵胜男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

本案证据可以证实赵胜男通过其微博公开发表的涉案文章中包含了部分虚假事实。赵胜男的微博粉丝量较多,转发、评论和点赞次数在一天之内均超过2万次,影响范围较大。

赵胜男通过微博平台发表个人对原告的评论意见,陈述事实应基本或大致真实,评论内容应大致客观公正,应以“就事说事论事”为基本原则。但赵文不仅存在多处内容失实,还随意进行夸张性描述以歪曲事实,并由事及人,使用大量侮辱性言辞攻击和贬低原告的人品和能力。其文整体不具客观性,不属于对公众人物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正当评论,有较强的攻击性,其目的为贬损原告的名誉,对原告的人品进行否定性评价,贬损原告人格、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

法院认定赵胜男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赵胜男应向原告致歉,以消除其文章传播造成的不良影响。

最后法院判决包括: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胜男(用户名:顾年時)在其新浪微博首页置顶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就其发布涉案文章内容构成侵权向原告杨洋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不能履行上述内容,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赵胜男负担。被告赵胜男赔偿原告杨洋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网友:理性追星,不能造谣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名誉是公民人格尊严的体现,是对其道德品质、能力和其他品质(名声、信誉或身份)的评价。公民的名誉权是其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一般而言,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主要形式是诽谤性和侮辱性言论传播。言论一般分为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其中诽谤系针对事实的虚假陈述或歪曲,侮辱系针对人身、人格、尊严所进行的欺辱或贬损的评价。

不少网友热认为,追星要理性,不可随意诋毁他人:

再次提醒:胡乱诽谤他人,是违法的!

什么算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到底是哪些情节?

哪些法条可以管住喷子?

网警提醒:遭遇网络暴力时,

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切勿让"喷子"逍遥法外!

(原标题:一年多未道歉,这件名誉纠纷案再上热搜,网友:理性追星)

【责任编辑:张美儿】

【内容审核:吴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