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院: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

海南日报 2019-05-14 17:28:09

郭斌等22人涉黑案是海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挂牌督办的第1号案件。4月29日,该案在海南省高院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结合该案案情,省高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进行评析。

基本案情

2012年,被告人郭斌纠集闲散人员混迹社会,实施违法行为。2013年,郭斌纠集被告人陈垂汉、林杨敦、王阳、吕德泽、王德军等人与其他恶势力团伙斗殴,先后于2013年4月24日、5月15日实施了“陈有岛被故意伤害案”“5·15持枪故意伤害案”。郭斌等人被判刑服刑期间,被告人林丽莉(郭斌的妻子)带领组织成员被告人周孔、庞运光等人贩卖毒品谋取非法利益,为在押的组织成员定期缴纳生活费,维持组织的运转。2015年1月郭斌刑满释放后,为壮大组织势力,相继发展多人加入该组织,成员达20余人。

自2013年以来,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共非法持有枪支4支、管制刀具20余把,为组织实施暴力活动提供保障。以非法手段控制屯昌县屯城镇椰子批发生意,插手民间纠纷、债务纠纷、砂石土方工程,帮助“菜霸”垄断市场,在屯城镇相关区域持枪、砍刀等凶器,肆意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贩卖毒品、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窝藏等犯罪,造成1人死亡、6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严重破坏了屯昌县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分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项罪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项罪名,判处郭斌、陈垂汉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其他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0年,并处相应的财产刑及剥夺政治权利。

案件评析

以郭斌为首的犯罪组织是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同时具备了我国《刑法》第294条第五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组织特征该犯罪组织以郭斌为组织者、领导者,陈垂汉、林丽莉、王达权、庞运光为骨干成员,组织成员较为稳定,人数多达20余人,层级明显、稳定,且有一定的组织纪律和不成文的内部规约;

经济特征该犯罪组织通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贩卖毒品、开设赌场、强揽工程、替人追债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大约138万元,且部分非法获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及维护组织生存和发展;

行为特征该犯罪组织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危害性特征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影响当地正常生活秩序和经营活动,在一定区域内给百姓造成恐慌。

郭斌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不仅应对直接实施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陈垂汉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作用突出。因此,海南高院依法维持海南一中院一审判处郭斌、陈垂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

(原标题:省高院评析郭斌等22人涉黑案 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

【责任编辑:王迷尔】

【内容审核:关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