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23名出租车司机23万余元 儋州一涉恶团伙获刑

椰网 2019-04-29 15:05:47

商报全媒体讯 (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林万丽 通讯员 谢佳佳) 4月29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恶案件,许某强、许某年、许忠某、许某全等四人联合敲诈勒索23名出租车司机合计23万余元。当天对四人依法进行判决,为首的许某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起,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许某强与“周二”、“二侬”、“尧美”等人以维护秩序为由,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对儋州市白马井镇新民路与商业街交界路口(俗称三角街)出租车候客点从事客运经营的出租车司机强行收取所谓车辆“管理费”。许某强规定,每辆出租车必须交纳1000-2000元不等的车辆入户费和每月100-300元不等的车辆管理费,否则强行赶出白马井客运出租市场。迫于许某强等人的威慑,出租车司机被迫向许某强等人交纳车辆“管理费”。2013年10月,为壮大团伙势力,许某强拉笼被告人许某年加入团伙。2016年7月,出租车候客点搬到儋州市白马井镇中九路与中心大道交界路口(俗称大转盘)后,许某强和许某年继续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向出租车司机收取车辆“管理费”。2017年5、6月间,为壮大团伙势力,许某强、许某年又拉笼被告人许忠某、许某全加入团伙,形成了以许某强为首,许某年、许忠某、许某全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据统计,许某强、许某年、许忠某、许某全等四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向23名出租车司机收取车辆“管理费”合计232300元。

儋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在恶势力团伙犯罪中,许某强是纠集者,依法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许某年、许忠某、许某全实施多次敲诈勒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强2003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再犯本案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对四被告人敲诈勒索违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在案扣押的四被告人的手机,系用于联系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在案扣押的被告人许忠某的摩托车,依法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用于折抵罚金。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许某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许某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许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许某全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责任编辑:黎晓帆】

【内容审核:吴淑珍】